2006年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物權法草案,決定提請將于今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權威人士指稱: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由于物權法“既涉及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系千家萬戶的具體利益”,需要協調各方意見、兼顧各方利益,該草案的討論、修改歷時4年、先后審議過7次,目前已經成熟。
輿論普遍認為,物權法草案最大“突破”和亮點是“公私財產平等保護”原則,在百姓最為關注的一些利益保護問題上作出明確規定。
“公私財產平等保護”,給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眾所周知,長期以來,我國強調的是對“公共財產”即國家和集體財產的保護,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不難看出,公共財產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詞,凸現了我國對“公財”保護的力度!
而最新的物權法草案,在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物權法的“立法目的”的同時,增加了有關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內容,明確了國有財產的范圍和歸屬、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和國有企業的物權;明確了集體財產的范圍和歸屬;明確了私人所有權的范圍和對私有財產的保護。
“國家的、集體的和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物權法草案這一規定,表明公私財產保護不存在誰主誰輔,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護,讓老百姓更有財產的安全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強調,平等保護公私財產并不“違憲”。她解釋說,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物權法草案規定平等保護原則是由市場經濟的特點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是在統一的市場平臺上運作的,都要遵守統一的市場“游戲規則”。只有地位平等、權利平等,才有公平競爭,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表示,西方國家的物權法規定的是私人財產,不存在所謂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平等保護問題,只有在我國的物權法草案中,才反映了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結構,并規定了平等保護原則。在各國物權法中,我國物權法草案的規定體現了中國特色。
對國有資產保護力度加大
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資產以各種形式大量流失問題突出。為此,物權法草案遵循平等保護物權的原則增加了一些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國有資產。
針對國有資產流失,物權法草案作了較切合實際的規定:在所有權上,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在法律責任上,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權威人士指出,加大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現實要求。
“回應”老百姓關注的四大問題
為更好地保護廣大群眾根本利益,物權法草案對涉及民生的四個問題作出明確“回應”,體現了立法為民的宗旨。
這四個方面問題如下:
第一,征收補償規定更加細化。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補償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許多群眾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發群體性事件。
為此,物權法草案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這一規定與最初的條文相比,更加細化,更有利于保護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住宅用地“自動續期”不必交納土地使用費。在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就住宅來說,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們的房子怎么辦?這個問題一直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草案著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在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上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并作出了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草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取消了原先有關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安居才能樂業。住宅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續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物權法草案在這些問題上的不斷完善,順應了民意,更有利于維護普通百姓的權益。
第三,小區車位車庫先滿足居民需要。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涉及廣大業主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但一直有不同意見。有的贊成草案的規定,有的認為車庫、車位應歸業主共有。建筑區劃內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并借鑒國外通常的做法,建議將物權法草案這一條規定修改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四,土地承包期屆滿可繼續承包。物權法草案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并規定土地承包期屆滿以后,農民仍然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繼續承包土地。草案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物權法草案準確地反映了黨在現階段的農村基本政策,有利于維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來源:新華網-半月談;林雙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