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日電 2月1日出版的《求是》雜志2007年第3期發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的文章,題目是《政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擔負重大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羅干在文中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自己并沒有直接利益訴求,而是借機宣泄長期積累的不滿情緒。這種社會現象很值得深思。
羅干強調,必須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生命線。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追求。沒有社會公平正義,就沒有社會和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羅干分析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穩定是和諧的基本要求,和諧是穩定的更高境界。在社會變革中,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非常艱巨,實現社會和諧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僅要著眼于社會穩定,更要著眼于社會和諧,要轉變思想觀念,調整工作思路,改變工作方式,把工作標準定位在促進社會和諧上。在打擊犯罪活動、整治治安問題、調解矛盾沖突、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論事,還要善于把各種消極因素轉化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因素,不僅要讓人民群眾有安全感,還要從政法機關的工作中感受到社會和諧。
羅干舉例指出,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不能只注重用刑罰震懾犯罪分子,還要著力把他們改造成不對抗社會的新人;在調處民商事糾紛時,在嚴格依法及時作出裁決的同時,還應當通過行政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實現罷訪息訴的途徑;在處置群體性事件時,不能只滿足暫時的平息,而是要著力做好群眾工作,從根本上理順群眾的情緒;在維護治安秩序時,不能只依賴處罰使人服從,而要立足于使群眾心悅誠服地遵守社會管理秩序,減少對立情緒。
羅干強調,實現和諧比實現穩定要求更高、工作更艱巨。政法機關必須更好地處理專政與民主、打擊與保護、管理與服務、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以更好的執法質量、更低的執法成本、更便捷的執法形式,為社會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營造更多的和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