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7日電 “很多被害人已陷入人財兩空的艱難境地了,但他們中絕大部分是無法從被告人手中得到賠償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最后只是空贏了一張紙!”據南方都市報報道,2月6日上午,佛山代表團在審議兩院報告時,討論起目前受害人賠償難以實現的現象情緒頗為激烈,有代表建議,應促成地方政府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補償制度。在今年省政協九屆五次會議期間,民建廣東省委會也提交過提案,建議在廣東省率先建立救助制度,成立專項救助基金。
審議報告時,在司法系統工作的代表徐新勵提出,目前的司法制度高度重視被害人的受損權益,但對受害人的補償,司法系統經常無能無力。徐新勵說,被告人民事賠償能力低是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在珠三角城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為外來流動人口,無穩定職業、無固定收入、經濟狀況較差,一般很少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我們接待過很多來求助的受害者家庭,他們是受害者,已經一貧如洗了,連最基本的生活都難以保證,可是被告人在服刑,沒有收入來源,根本無力承擔巨額的賠償,也無能為力啊!”
民建廣東省委會調查數據顯示,廣州市兩級法院近三年來共新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案件1710件,結案1426件,其中自動履行60件,和解23件,強制執行105件,實際執行完畢的案件比例僅為13%,絕大部分案件以中止或終結的方式結案,而且實際執行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害人并未得到全額賠償。這名負責人稱,司法實踐中,大約有80%以上被害人是無法從被告人方得到賠償的。
代表徐新勵建議,應該在廣東省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但也有代表提出疑問,目前全國對此尚無立法,廣東省人大是否有權力重新制定法規?民建廣東省委會負責人在提案中則建議,在對被害人補償制度的具體操作上,廣東省目前可出臺《廣東省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管理辦法》,并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專項資金”。由民政部門牽頭設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機構,對經過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無賠償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被害人或其親屬進行救助。同時,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實行專款專用,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
在小組座談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呂伯濤說,如果省委、省政府能夠出資成立補償基金,他舉雙手贊成。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經濟實力大大增強,法治環境日益完善,建立司法救助辦法,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已經具備條件,能夠妥善解決很多問題。(記者劉黎霞、朱豐俊、通訊員李詩力、黃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