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已成為眾多反腐文件標準用語,但事實上,基層在預防腐敗工作上依然存在簡單化、形式化的通病。
從醞釀籌建國家預防腐敗局這一舉動中可以讀出,我國將進一步加大腐敗預防力度的信號。將分散于各部門的預防犯罪工作統一起來,有利于推動用制度預防腐敗,確保監督的連續性。
看似意料之外,卻在情理之中。
“中國正醞釀組建國家級的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這一消息從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秘書長干以勝口中透露出來后,便迅即被各媒體當成快訊從新聞發布會現場發出。
然而對于普通民眾來說,“國家預防腐敗局”這一提法顯然陌生。為什么要成立這樣一個機構?這一機構的建立對反腐有何作用?一時成為公眾心中最大的疑問。
而對深諳反腐形勢人士來說,一切盡在情理之中。
“這種想法由來已久。”2月15日,中紀委宣傳教育室監察專員閆群力在申明發表看法為個人觀點之后,向記者透露了這一訊息。
熟知內情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教授也表示,提出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的動議有一年多的時間了”。
“成立這一機構說明,中國反腐敗的思路在繼續推進,反腐敗端口正在前移。”反腐專家的點評簡明扼要。
落實公約的一個具體舉措
干以勝在發布會上還透露,組建“國家預防腐敗局”是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據閆群力介紹,《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預防腐敗”,并賦予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能和免受任何不正當的影響”,同時提供“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并為這些工作人員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培訓”。
“在2003年12月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后,中國就對公約在國內實施非常重視,專門成立了由25個部委組成的專門協調機構,目前,各相關部門已經就公約實施以及中國國內法與公約銜接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并據此開始調整反腐敗體制,修改相關法律,完善法律制度建設。”任建明作了進一步的解釋,要“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就是落實公約的一個具體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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