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燃氣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價格,保本微利即可,不能超過社會的平均利潤水平;公路大修,車行艱難,而收費卻不見降低———收費與質量不相符的情況必須消除……
記者今天(15日)在廣東省法制辦的官方網站上看到了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廣東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對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定價程序,以及核定價格的原則等,作出了諸多限制性和指導性的規定,對于服務質量和安全系數下降的情況,也作出了應當降價的規定。
記者從《意見稿》中了解到,資源稀缺性、壟斷性、公用公益性、強制性的商品和服務,政府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該《意見稿》特別規定,自然壟斷經營和其他帶有保護、壟斷性質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指定消費的商品價格、強制性服務價格、強制收取的會費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滯納金等上述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均可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而未經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滯納金等費用。
同時,水、電、煤氣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政府定價或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核定價格的依據是,“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核定價格水平”,“應當以保本微利或者不超過社會平均利潤水平為原則,合理核定價格”。(鄧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