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外國組織和個人來華開展合資、合作測繪不得從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形圖和普通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活動。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近期已由國土資源部正式發布,將于2007年3月1日起由國家測繪局負責監督執行。
根據這一辦法,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秘密,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來華測繪的審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來華測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測繪,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可以不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但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測繪人員共同進行。(記者張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