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一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死刑案件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主要目的在于嚴格執行法律,準確懲治刑事犯罪,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姜興長說,從今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的工作已經正式展開。最高人民法院還公布了《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旨在通過死刑復核裁判,更為有力、有效地指導地方法院嚴格依法履行各自審判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質量真正做到萬無一失;有利于督促各地法院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信訪接待等工作盡量妥善、及時解決在當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他說,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的第一年,我們將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死刑核準制度改革穩妥實施。繼續堅決貫徹“嚴打”方針,對于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罪證確實充分,依法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決不手軟。
姜興長強調,要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一是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研究制定故意殺人、搶劫、毒品、故意傷害等案件適用死刑的指導意見,為全國高、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案件提供指導。
二是統一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則和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要求,辦理死刑案件,必須堅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對于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堅決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認定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特別是影響定罪的關鍵證據存在疑問,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的,就應當堅決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
三是更加注重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根據案件情況,凡是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的,就依法判處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