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4日電 針對網絡上有評論認為,憲法關于“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與關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規定不一樣,認為物權法草案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給予平等保護,是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姜恩柱在今天上午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的新聞發布會認為,這種看法是不全面的。
姜恩柱指出,首先,實現憲法關于“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是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務。物權法草案從民法的角度,針對現實生活中國有財產受到嚴重侵害的突出問題,從5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一是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規定了哪些財產屬于國有財產,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產流失。二是規定:依法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三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四是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五是規定: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草案的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憲法關于加強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二,憲法規定: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市場主體都處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即使不進入市場交易領域的財產,作為物權主體,無論國家、集體,還是私人,對他們的物權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否則,勢必損害人民群眾依法創造、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不利于民富國強、社會和諧。至于非法的財產,當然不受法律保護,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民法上講平等保護,當然不是說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等方面。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主要是由經濟法、行政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