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現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注重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對各種物權給予平等保護,體現黨在現階段的農村政策,是物權立法過程中的幾大原則
《瞭望》新聞周刊長期跟蹤物權法走向。目前草案諸多細節背后,實為此前大是大非的考慮與定奪。大致在人大常委會五審前后,幾大爭議便已基本形成共識,而到七審之時,便有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言建議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種種跡象表明,物權法已近“臨產”之時。
制度安排彰顯憲法精神
物權之“物”,意即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認為,作為規范有形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物權法的作用直接體現有二:定分止爭、物盡其用。這也就是目前草案第一條中的“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
若僅如此規定立法宗旨,尚不能完全“定分止爭”。在草案前期修改過程中,公、私財產之分成為最大爭議。有的認為,物權法是私法,應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有的則認為應突出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的保護。
公私財產對應的是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許多常委會委員和法律專家都指出,盡管公私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但在市場經濟的前提下,必須對公私財產給予平等保護,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王勝明稱:“大是大非的問題要從政治的高度來考慮。”事實上,根據憲法所規定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對公私經濟的任何一方認識不足都將導致物權立法的偏差。沒有對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就難有市場經濟中真正的“共同發展”。
草案在修改過程中體現上述精神,并開章明義,將“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置于立法宗旨的最前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曾在向常委會會議匯報時指出:“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是“一個統一的有機體”。
同樣納入這一有機體、作為立法原則之一的還有注重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鑒于國資流失的情況和國資保護的復雜性,草案在“平等保護”原則之下又注重保護國資,這也體現了憲法有關保護公有財產的精神,獲得此前審議過程中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的一致認同。
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者應被追究責任是2005年6月三次審議稿專門增加的條款,并在后來的審議稿中日趨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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