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群眾利益從實際出發
物權法草案在2005年7月向全社會全文公布后,一個多月時間內即收到社會各界相關意見一萬多件,大多數討論的是關于切身利益的“細枝末節”。
以征收補償為例,即有諸如“充分的”、“全面的”、“相應的”、“市場價格的”等大量修飾詞建議限定“補償”,主要是往高額補償方向建議。目前草案則直接詳細規定應當支付各種補償費,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沒有規定“市場價格”或其他高額補償,在于這些良好的意愿還不能普遍做到。而且既有法律規定的空間尚未用足。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可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特殊情況下還可提高。但實際上一般只有數倍,頂多十余倍,可見不是沒有規定,而是有規定無法執行。
王勝明指出,涉及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應從當前實際出發,從全國出發,從群眾根本利益出發,不能超前,也不能滯后,不能從個別地方個別人出發。
更為充分體現這一點的是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在草案此前修改過程中,對這兩權的轉讓能否放開,存在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會同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等部門反復研究并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后認為,我國人多地少,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本生產、生活保障。從全國范圍來看,放開其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
“不是不放,時機未到,應有序、逐步地放,與城市化、工業化相適應,現在就放,弊大于利。”王勝明說,草案的相關規定是與黨在現階段的農村政策相一致的。
而此前有專家提出以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獲得貸款以增加農民融資能力的建議,法律委認為,應通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來解決貸款難的問題。
為進一步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五次審議稿還曾增加關于對耕地、林地和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的規定。
而對許多城市居民而言,物權法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典型例子是關于小區車位、車庫的歸屬問題。草案幾經修改,目前的規定是“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等,較之以前,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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