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1日電 近幾年來,一些地方先后發現個別刑事重大冤錯案件,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綜合新華網報道,為了切實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
強調死刑案五原則 堅持懲罪與保障人權結合
《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提出,辦理死刑案件應當遵循五項原則:
——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意見》指出,必須繼續堅持“嚴打”方針,正確運用死刑這一刑罰手段同嚴重刑事犯罪作斗爭,有效遏制犯罪活動猖獗和蔓延勢頭。同時,要全面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堅持依法懲罰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權并重,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審判公開、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則,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懲處,無罪不受刑事追究。
——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意見》指出,“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國的基本死刑政策,必須繼續貫徹執行。要完整、準確地理解和執行“嚴打”方針,對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我國現在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應逐步減少適用,凡是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必須根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嚴謹審慎,既要保證根據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杜絕冤錯案件的發生,又要保證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做到少殺、慎殺。
——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意見》指出,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必須始終堅持依法進行訴訟,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錯誤觀念,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避免因剝奪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導致冤錯案件的發生。
——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意見》指出,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對刑訊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的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意見》指出,對死刑案件適用刑罰時,既要防止重罪輕判,也要防止輕罪重判,做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無罪不罰。對罪行極其嚴重的,必須依法懲處;對具有法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對具有法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原則上依法從寬處理;對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也依法予以考慮。
執行死刑應公布 禁止游街示眾等有辱人格行為
這一《意見》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禁止侮辱尸體。
針對死刑案件的執行工作,《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并提供具體地址和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意見》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將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在交付執行3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意見》同時明確,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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