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今天做客新華網,與網友在線交流。在訪談中,倪壽明說,對于遣返賴昌星作出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系。
倪壽明表示,賴昌星這個問題是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引起了方方面面的議論。關于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平的問題,應該這么看:包括加拿大在內,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廢除了死刑,在這些國家看來,死刑這一刑罰過于殘酷了。如果一個嫌疑犯被遣返到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并且被判處死刑,對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來說是難以接受的。因此從這些國家遣返嫌疑犯可能導致最終對被遣返人員判處死刑時,這些國家就會要求對方作出不判處死刑的承諾。如果對方國不承諾,那么遣返要求一般就會被拒絕了。
倪壽明指出,因此,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從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遣返犯罪嫌疑人,將面臨兩種選擇,要么作出承諾,實行遣返;要么拒絕承諾,放棄遣返。中國從加拿大遣返賴昌星,正是面臨著這樣一種情況。中方作出承諾,是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利益唯一正確的選擇,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疑犯最好的做法。
倪壽明指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權衡利弊以后作出的正確選擇。這種案件不能與沒有國際因素的案件簡單進行比較,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與司法是否公平應該說沒有關系。
另外,關于案件未經審判就作出不判處死刑這樣一種承諾,是不是超越了司法程序之嫌的問題,應該從兩方面看:第一,遣返活動當然發生在審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經審判來質疑遣返中量刑承諾的合法性。第二,包括量刑承諾在內的遣返活動,法律上也規定了必要的程序。包括量刑承諾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國家對外表達,但是,也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應該說,國家遣返賴昌星的一切活動,都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因此,對于遣返賴昌星作出量刑承諾,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問題。(據新華網文字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