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落下帷幕了,基于人大的最高權力機關地位和人大代表的最正當民意代表身份,許多權力監督事務都壓到了人大身上:為遏制政府建豪華辦公樓,40多位新聞出版界的政協委員提案建議政府辦公樓擴建應向人大報告;為壓低我們居世界前茅的行政成本,約束“三公”消費,人大代表建議應加強人大對行政費的監督。媒體呼吁人大監督政府增加教育經費投入,委員建議人大強化對壟斷行業的監督,公眾力挺人大代表介入反腐,民工欠薪、藥價虛高、房價畸高、教育亂收費等問題的解決都寄予到人大監督身上。
諸種社會問題都寄厚望于人大監督,這是公眾非常自然、正當、合法的期待:我們實行的是代議民主,人們所以愿把自己的部分政治權利讓渡給代表,就是讓人大替自己監督政府。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許多社會問題靠其他部門和輿論監督解決不了時,人們只有寄希望于這最高權力部門。孱弱的民權無力約束公權的膨脹,只有寄望相對強勢的人大。
公眾寄如此厚望于人大和人大代表,人大能承載如此這種期待嗎?我想,面對公眾熱切的期待目光,看看自身在現實中履行的監督職能,人大代表應該反思。
政府濫建豪華辦公樓的現象非常嚴重,許多貧困縣動輒修建數千萬元的政府衙門,可既有豪華衙門差不多都是媒體曝光和網友揭露的,有幾個豪華辦公樓是人大批評和人大代表揭露出來的?每年各地曝光出許多腐敗案,揪出許多大大小小的貪官,大多是案件牽出、公眾舉報、紀委查出或偶然暴露出的,有幾件是人大代表在監督中揭露出來的?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款出國那么嚴重,人大代表又起到了怎樣的遏制作用?某些地方交警濫罰、工商亂收費、教育亂收費、法官腐敗甚是嚴重,幾個地方的人大對那些濫權部門質詢過或投過否決票?各級人大本應是監督公權的中堅、最高最正當的監督機關,卻在日常監督事務中自我邊緣化了。如此種種,都需要人大代表強化自己的履職能力。
很多人大代表會抱怨體制的約束使人大空有最高權力機關之名,會抱怨人大代表很難實施監督權,行政權在制度上的獨大壓制著人大——這話不錯。體制缺陷難以回避,需要進一步改革后,人大才能發揮最高權力機關對政府的監督職能。可人大代表不能等著體制完善后再去履行監督權,而應積極通過激活法定權力、窮盡既有權力、爭取應有權力等方式在行動中去完善體制。通過一個個監督行動,逐步樹立人大監督的權威,而不是坐等權利從天上掉下來,坐等哪個道德高尚的領導賦予自己這些權利。
其實人大代表履行監督可資運用的權利資源并不少,憲法和人大組織法中對此有一個代表權利清單,規定代表有質詢權、建議權、批評權、審議權、召見官員權、提起罷免議案權等等,這些權利不使用的話,就只能停留于紙上。這些休眠的政治權利需要代表委員們通過行動去激活。可許多代表參加兩會時,最多只是使用一下提交議案權,罕用使用批評權和質詢權,甚至有許多代表一言不發地甘當“啞巴代表”、“花瓶代表”。體制制約確實存在,但人大代表是有主觀能動性的,不能等著組織的授意或上級的準許,你不是對上級而是對委托自己參政議政的人民負責,要有積極爭權、主動用權、窮盡手中每一寸權利的意識。有權不用、有權不爭、有權不激活即是一種失職。
另一方面,人大如果感覺自身力量弱小的話,可以與其他監督力量聯合,比如可以與媒體聯合,在許多公共事件上,與媒體配合發出監督聲音。在遏制銀行跨行查詢收費中,人大代表就與媒體起到很好的監督配合作用,廢除收容遣送制中更是如此。
在許多公共事件中,人大代表表現出的沉默,讓人失望。一些人大代表純粹是“開會代表”,只知道在開會中當代表,只有在開會時才履行代表的職責,人大一“閉會”代表就“失蹤”,平日公共事務中看不到他們的身影。在日常的參政議政中缺席,只當十幾天的“開會代表”,這也是人大代表對權利的一種浪費。(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