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透過有關引渡的話題,人們更關注高山案暴露出此前監管環節中的諸多問題,尤其是如何防范現金使用監管失控。
我國銀行系統雖然大力推廣以“三票一卡”為主的銀行結算方式,但目前現金結算仍然是個人消費使用最多的結算方式,而且現行結算制度主要針對現金支取,現金收存幾乎不受限制。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懾作用,但由于個人使用現金所受限制極少,現金支取的結算監管也流于形式,從而使得存取、搬運和藏匿大額現金成了洗錢的重要渠道之一。
為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接受《瞭望》新聞周刊采訪的有關人士建議,應采取多種措施加快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加快貨幣電子化。
建立電子轉賬、支付、清算系統,積極發展和完善ATM、POS和網上銀行,電子貸記轉賬和借記業務;推出高品位、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如個人支票、旅行支票、多功能的銀行卡,繼續完善各行之間的銀行卡聯網工作,普及電子交易網點,提高金融服務功能。
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收付現金仍為農村地區的主要交易手段。這成為違法現金使用人以支付農民工工資或收購農產品為名大額提現的“隱身法”。但因農村地區相對較貧窮落后,農民資金持有量較少,而完善電子貨幣網絡需一定資金投入來保證運營,導致農民不主動申辦個人賬戶,金融機構不愿提供服務。為此,國家應設立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將個人儲蓄賬戶納入結算賬戶管理,允許儲戶開立個人支票或將信用卡聯戶管理,便于儲戶用非現金方式處置其持有的資金。實際上,現金交易有諸多不方便不安全的弊端,對于一個合法的財產所有人來說,非現金交易應該更為方便快捷更樂于接受,同時又可減少金融機構工作量。當然,考慮到民眾的交易習慣,為鼓勵選擇電子貨幣,可對存取現金加收額外手續費。在此基礎上規定大額的支付活動必須通過銀行進行非現金結算。力求把現金結算范圍控制到最小。
——對現金使用進行納稅跟蹤。
作為現金監控主力軍的金融機構,苦于難以確認客戶存取的現金是否為合法使用合法收入。同時,現金交易又是偷逃稅款的主要手段,稅務機關也苦于現金無交易記錄難以追查。如將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的信息整合,即可有效阻塞此漏洞,其切入點就在現金通過金融機構存取的環節。
進行現金稅控的具體做法,是任何現金的提取行為必需預交高額所得稅,現金持有人支付使用現金后,持收款人出具的存款和納稅證明定期到提現行抵扣預交的稅款,實際上是將現金流通有效監控。當然,這會增加交易成本,但也會促使合法交易人為減少交易成本,選擇轉賬或電子貨幣交易方式。實現上述目的需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完善金融系統服務功能,二是普遍實行納稅人識別號碼制度和納稅登記制度。
——建立反洗錢監控處理中心機構。
由于現金管理需要多部門多行業多機構相互協調相互監督共同履行職責,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反洗錢信息監控處理機構,集中收集、分析、處理可疑交易信息,是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基礎和關鍵環節。
我國現金管理組織機構分散,各自為政,各自都有現金管理權,各自又都怕用權,削弱了管理力度。如金融機構了解客戶存取現金合法性最簡單的方式便是查看對方的合法納稅證明,而稅務機關防止偷漏稅的最重要方法則為監控納稅人的現金交易。開戶單位從金融機構提現時的主要借口之一是發放雇員工資,而勞保部門又缺乏監管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有效手段,工商部門也缺乏監管注冊企業虛報投資虛報股東雇員的線索等等,其實關鍵一點是將上述相關部門的信息整合起來,便可對現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及其深層次的違法動機一目了然。
金融機構是打擊經濟犯罪的前沿,幾乎偵辦所有經濟犯罪都不可避免要通過金融系統提供證據,主動預防也需要金融系統提供線索。但因金融機構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或為規避自身責任,往往消極對待或干脆拒絕執法部門的調查要求。
所以,應盡快建立公安、檢察等執法部門與金融機構等行業的協調機制,賦予執法機關一定職權,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制度化地核查資金流向。也可有效控制金融機構自身查處不力,內部職員利用職務猖獗犯罪,導致巨大損失的頑癥。(記者 高廣志 梁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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