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9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規劃確立了發展少數民族事業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提出了11項主要任務和11項重點工程。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少數民族事業“十一五”規劃
為加強民族工作,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精神,制訂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特殊困難為切入點,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轉變思想觀念,創新發展模式,全面提升少數民族事業發展水平,不斷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努力開創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的新局面。
(二)總體目標。
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自我發展能力不斷增強,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不斷發展,貧困問題得到有效緩解,群眾生活水平有較大提高。對外交流與合作不斷加強,對外開放水平有較大提高。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加快發展,群眾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進一步提高。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理論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民族法制建設取得較大進展,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民族關系更加和諧,民族團結更加緊密,實現少數民族事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三)2010年主要預期指標。
1.民族自治地方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速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個百分點,城鄉居民收入之比保持現有水平。
2.民族自治地方“普九”人口覆蓋率達到95%以上,實現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
3.少數民族嬰兒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5‰。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種數比2005年增長20%,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印數比2005年增長25%。
5.少數民族各類人才占在業人口比重比2005年提高0.5%,基本接近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
6.民族自治地方城鎮化率比2005年提高5%。
二、主要任務
(一)大力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基礎條件。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建設一批對帶動當地發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能源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優先安排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田水利、草場圍欄、人畜飲水、電力、通信、鄉村道路、廣播電視、貿易集市、清潔能源、民房改造等中小型公益型項目。
優先在條件具備的民族自治地方安排資源開發和深加工項目,發展優勢產業和特色經濟,扶持開發能源、礦產、農牧、旅游、文化等優勢資源,進一步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帶動當地配套產業、社會服務業的發展,為群眾提供更多就業機會。支持、鼓勵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積極培育龍頭企業,提高資源就地加工水平和產品增值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資源開發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繼續推進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等生態修復工程,加快治理風沙源、石漠化和荒漠化,妥善解決群眾生存環境問題。
(二)著力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特困和特需問題。
重點扶持少數民族聚居的貧困地區,實施特困少數民族群眾解困工程,加大安居溫飽、易地搬遷和勞務輸出力度,推動各項扶貧開發措施進鄉、入村、到戶。優先將少數民族聚居的貧困村全部納入國家扶貧整村推進規劃實施范圍,強化對少數民族貧困人口的直接幫扶。對缺乏基本生存條件、自然災害多發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地方病高發區的特困少數民族群眾,穩步推進生態移民和易地扶貧。建立健全社會救助體系,保障少數民族貧困人口基本生活。
繼續執行扶持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生產發展的稅收、金融、財政等優惠政策,建立必要的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國家儲備制度。建設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基地和區域性流通交易市場,扶持少數民族特需商品重點生產企業,對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企業和傳統手工業重點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制訂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產業指導目錄和傳統生產工藝搶救計劃。
(三)努力提高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水平。
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全面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收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等政策,提高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農村牧區、偏遠山區、邊境地區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建立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切實保護少數民族女童受教育的權利。采取可行措施,逐步提高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學師資水平和教師待遇。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教師定期到大中城市進修學習,加大“雙語”教師培訓力度,編寫適合當地實際的“雙語”教材。進一步完善對口支援制度,繼續推動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對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搞好義務教育,積極開展“縣對縣”的教育幫扶工作,實施民族基礎教育幫扶工程。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高中階段教育,提高少數民族學生高中入學率,有條件的州(市、地、盟)、縣(市、旗、區)要辦好普通高中。繼續辦好內地西藏中學(班)、新疆班。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結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重點建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實現高中階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規模的大體相當。
適當擴大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招生規模。改善民族高等院校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增強民族高等院校學生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加快推進中央民族大學建成世界一流民族大學的步伐。按照新機制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完善獎助學金制度,建立有效的教育資助體系,幫助少數民族貧困大學生完成學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大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現代遠程教育和多樣化繼續教育的發展。
大力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幫助民族自治地方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基礎設施和服務網點建設,大力培養科技推廣人才,提高科技信息服務能力,加大對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力度。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普宣傳品的翻譯出版,鼓勵開設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科普欄目,建設鄉村科普畫廊、科普櫥窗等科普設施。創新少數民族科普工作機制,開展科技下鄉活動。繼續開展智力支邊活動。
(四)扎實推進少數民族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在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農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重點疾病防治等方面,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傾斜力度。
加快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服務體系。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公共醫療衛生機構改造,逐步實現公共醫療衛生機構的房屋、設備、人員、技術四配套。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防控體系建設,重點扶持以鄉鎮衛生院為主體的農村醫療衛生設施建設。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與農牧民收入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牧區藥品供應和監管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切實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看病難問題。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農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定期組織開展農村醫務人員培訓。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民族自治地方服務,鼓勵發達地區醫務人員到民族自治地方開展醫療扶貧,組織大中城市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傳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工作,降低重大傳染病和地方病的發病率。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婦幼保健工作,大幅度提高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加強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環境衛生整治,著力解決住宅與畜禽圈舍混雜問題,大力推進改圈、改廁、改廚,不斷改善人居環境。大力宣傳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疾病預防知識,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綜合服務體系,建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引導和鼓勵少數民族群眾依法實行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
加大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保護和搶救力度,實施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發展工程。開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研究與保護性開發,建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野生資源保護區。大力推廣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加大鄉村民族醫藥工作者培訓力度。加強民族醫藥基礎理論和臨床研究,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設立民族醫藥專業、開展民族醫藥學科建設,培養一批民族醫藥專業技術骨干和學術帶頭人。
(五)大力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
根據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繼續在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投入、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建設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網絡,扶持民族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各類藝術人才的定向、定點培訓。
國家在安排補助地方文化設施建設、廣播電視建設經費和文物保護經費等時,要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傾斜的力度。繼續推進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加強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在實現縣縣有圖書館、文化館目標的基礎上,重點改擴建一批縣圖書館、文化館和影劇院,提高縣級圖書館、文化館開展文化服務的能力;發展鄉、村級文化設施和文化活動場所,建立綜合性的鄉文化站、村文化活動室。選擇少數民族文物史跡豐富地區,建設民族、民俗博物館。繼續實施“西新工程”、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和農村電影放映工程,努力實現民族自治地方20戶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廣播電視、一村一月放映一場電影。
繁榮和發展少數民族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事業,實施精品戰略,重點推進國家級少數民族文化事業載體建設。在加強保護少數民族文化資源的基礎上,依托豐富的民族文化資源,大力發展民族文化產業,把民族文化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創造更多更好符合市場需要、滿足群眾需求的民族文化產品。
尊重、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大力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圖書報刊出版。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隊伍建設,建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資格認證制度。進一步加強跨省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協作工作。加強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譯制、制作能力,提高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覆蓋率。
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發掘、整理和展示宣傳。營建少數民族文化社區和文化生態區,有計劃地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保存完整的少數民族自然與文化生態區。加強少數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貴實物資料的搶救保護,重視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的保護和傳承,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人才。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基層文化隊伍建設,有計劃地建立少數民族文化隊伍培訓網絡基地,采取遠程培訓、集中培訓等多種形式,加快少數民族文化人才的培養。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研究,培養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人才,推廣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辦好全國少數民族文藝會演、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及少數民族重大傳統節日集會。
(六)穩步提升少數民族社會福利水平。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擴大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保障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障服務的社會化程度。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保險工作,切實落實各項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加快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推進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大力改善城鄉貧困人口生活居住條件。加快發展民族自治地方以扶貧、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慈善事業。國家在安排社會福利事業項目和慈善救助項目時,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的傾斜力度。
大力推進民族自治地方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水平。加大民族自治地方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力度,促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有序流動。加強民族自治地方就業培訓和服務體系網絡建設,發展和規范各類就業服務中介機構。開辟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促進少數民族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工程,加強對散居少數民族和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在勞動就業、職業培訓、子女入學、權益保障、法律援助、文化交流、特殊需要等方面給予引導和幫助。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保障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和供應,滿足少數民族群眾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加大對民族鄉、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區發展的幫扶力度。
(七)切實加強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
制訂和實施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加大少數民族黨政干部人才隊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力度。實施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培養工程,加強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擴大數量、改善結構、提高素質。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創造良好的用人機制和環境,鼓勵、支持、吸引各級各類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創業,貢獻聰明才智。
培養更多的少數民族領導干部。繼續選派少數民族干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煉,繼續做好為西藏、新疆選派干部工作。加大民族高等院校選調優秀少數民族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力度。國家有關部門繼續辦好各種形式的少數民族干部培訓班,重點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和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少數民族婦女的干部培訓工作。加大各級行政學院和國家重點大學培訓少數民族干部力度。整合培訓資源,拓寬培訓渠道,擴大培訓規模,改進培訓方式,提高培訓質量。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選派少數民族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到國內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修學習。加強民族自治地方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強化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八)繼續擴大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對外開放。
加大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力度,提高民族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水平。實施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合作工程,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和雙邊、多邊合作。擴大少數民族文化對外交流,實施民族文化“走出去”戰略,促進少數民族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進一步加強民族高等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少數民族外向型人才培訓。開展涉及民族問題的國際人權對話。做好與旅居國外的少數民族同胞的交流聯絡工作。推進沿邊民族自治地方對外開放,扶持邊境貿易區建設,加大邊境口岸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完善邊境口岸功能,提升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水平。加大我國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對外宣傳力度,展示我國各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的嶄新面貌。辦好2008年在我國召開的國際人類學與民族學聯合會第16屆世界大會。
(九)逐步健全民族法制體系。
制定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實施民族法制體系建設工程。加強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條例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推動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制定。完善關于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管理以及少數民族喪葬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制訂民族工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辦法,推進依法行政。
(十)不斷完善民族理論政策體系。
加強民族問題研究,推進民族理論政策創新。深入研究科學發展觀與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解決民族問題上的內在聯系和有機統一,深入研究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加快發展少數民族事業和促進各民族和諧相處的思路與政策措施。重視民族理論基礎研究,進一步深化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研究、民族理論比較研究和國際社會重大民族事件的理論研究,深化對民族問題自身規律、世界民族問題變化規律、中國民族關系發展規律的研究,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族理論體系。推動民族理論應用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的創新發展,深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族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深入研究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特殊問題和特殊困難。加強民族理論政策研究隊伍建設,建設一批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建立健全民族工作決策專家咨詢機制。實施少數民族現狀調查工程,研究制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調查及統計指標體系,開展全國少數民族現狀調查工作。
(十一)繼續營造各民族和諧發展社會環境。
加強對干部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民族基本知識、民族理論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訂實施宣傳教育規劃和“五五”普法規劃,組織編寫適合不同層次人群的宣傳教育用品。加強對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和互聯網信息的管理,發揮大眾媒體在民族團結宣傳教育中的作用。大力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中華民族精神,把民族基本知識、民族理論政策以及民族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納入全國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全過程,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全過程。大力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建立一批全國民族團結教育基地。配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村(社區)建設活動。籌備召開第五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建立民族關系監測系統,制訂處置涉及民族因素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依法打擊民族分裂活動,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
加強臺灣少數民族研究,加大文化、教育交流力度,增進海峽兩岸少數民族間的互相了解和友愛,廣泛團結臺灣各界少數民族愛國人士,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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