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點工程
為適應各民族和諧發展的需要,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十一五”期間重點建設以下工程:
(一)特困少數民族群眾解困工程。
在《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年)》框架內,為解決特困少數民族群眾溫飽問題,優先將尚未納入國家扶貧開發整村推進規劃的特困村,全部納入整村推進規劃實施范圍,基本實現具備條件的特困村通路、通電、通電話、通廣播電視,有學校、有衛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飲用水、有安居房、有穩定解決溫飽的基本農田或草場的目標。扶持少數民族特困縣發展支柱產業和開展勞動力培訓。對生態環境惡劣、自然資源缺乏地區、自然保護區及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地方病高發區的少數民族特困群眾,具備搬遷或安置條件的,按照統籌考慮、積極穩妥的原則,穩步推進生態移民和易地扶貧。對因生態保護失去生存資源或失去勞動能力,無法通過扶貧措施解決溫飽的少數民族困難群眾,通過社會救助等方式解決溫飽問題。
(二)民族基礎教育幫扶工程。
開展以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學教師為重點的培訓、輪訓工作,選送骨干教師進修學習。按照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總額的5%統籌安排農村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切實加強管理,把民族自治地方農村中小學教師培訓納入規范化管理的軌道。利用“農村現代遠程教育工程”的資源,做好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教師的培訓工作。加強民族自治地方“雙師型”教師培養。強化民族自治地方“雙語”教師隊伍建設。加強教育扶貧工作,組織發達地區優秀教師赴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牧區巡回講學。有條件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要積極探索異地辦學的有效形式。大力發展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牧區寄宿制教育,幫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學習。
(三)民族高等院校建設工程。
重點改善民族高等院校辦學條件。加強民族高等院校學科建設,打造優勢特色學科,創辦生態環境保護、民族文化保護、民族醫藥等新興學科,建設好重點研究和實驗基地。推動民族高等院校與國際著名大學、研究機構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支持利用國外教育資源合作辦學。
(四)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發展工程。
重點建設若干民族醫醫院、民族醫特色專科。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縣民族醫醫院基礎設施改造,大力改善鄉村民族醫藥工作者的工作環境條件。加大少數民族醫診療方法、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保護搶救力度,搶救、保護、整理、研究和發掘少數民族傳統醫藥文獻資料,建立中國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名錄及其數據庫。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醫藥野生資源保護區、藥材規范化種植基地(GAP)、醫藥研發基地和醫藥推廣培訓中心建設。制訂民族醫診療標準、民族藥藥材標準、民族藥藥品標準和民族藥炮制規范,編制民族藥基本藥物目錄。開展民族藥藥用資源普查工作,制訂民族藥注冊分類管理辦法。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人工種植養殖業,建立若干少數民族傳統醫藥資源人工種植養殖培訓基地。
(五)少數民族文化發展工程。
按照《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切實加快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發展。推出在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的少數民族文學、戲曲、音樂、舞蹈、美術、工藝、建筑、風情、服飾、飲食等文化藝術品牌;制作優秀的少數民族題材廣播影視作品;扶持對少數民族文化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民族出版項目;實施民族自治地方送書工程,向少數民族聚居的縣(市、旗、區)圖書館和中小學校贈送民族語文和漢語文圖書、雜志,向民族自治地方農村牧區的村贈送“三農”實用技術民族語文和漢語文科技圖書;保護、發展和培育少數民族特色表演藝術,支持民族特色藝術表演團體建設,開展大型民族特色文化藝術活動。
建設少數民族文化基地、少數民族文化社區。依托民族文化遺存豐厚的城鎮、村寨,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的博物館或文物資料保護展示中心。搶救、搜集、整理、翻譯少數民族古籍,按民族分卷編纂出版《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加大少數民族文物征集和收藏力度,建立少數民族實物資料數據庫。調查、收集、研究、整理少數民族瀕危語言文字,建立中國少數民族瀕危語言文字數據庫,建設國家級民族語文翻譯培訓基地,建立少數民族“雙語”環境建設示范區。實施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譯制工程,提高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播出能力。建立一批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培訓基地,挖掘整理并搶救瀕臨失傳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研制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器材并制訂相關標準。
(六)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培養工程。
加強少數民族干部培訓基地配套設施建設,編寫干部培訓教材,建立干部培訓課程體系,培養一支長期穩定、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對地、縣級少數民族干部進行輪訓,對民族工作系統的干部進行現代管理知識和綜合能力培訓。實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培養計劃,選拔縣(市、旗、區)、鄉鎮少數民族中青年干部接受各種形式的大專以上學歷教育。選派少數民族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到國內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醫療、衛生、環保等系統進行培訓,培養造就一批少數民族專家學者、經營管理人才、科技骨干。大力培養少數民族農村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七)民族法制體系建設工程。
對民族區域自治、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構建和諧民族關系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國家法規與民族習慣法的關系、民族法律法規執行與監督機制等專題進行深入研究。組織對國外相關立法的考察,進行有關立法可行性論證。
重點加強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建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條例,指導幫助尚未制定自治條例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加強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立法工作,研究起草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法;加強民族工作實踐急需的專項法規制定工作,制定清真食品管理、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管理、少數民族喪葬管理等法規。
加強民族法制宣傳教育。實施民族法規宣傳教育“五五”規劃,指導、幫助普法經費困難的民族自治地方開展普法活動,編寫和出版民族法律法規系列叢書,并將有關法律法規編譯為多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
(八)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合作工程。
建設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平臺和網絡,編輯出版中國少數民族系列外文圖書、期刊,攝制中國少數民族系列外語電視片,舉辦中國少數民族發展國際論壇,培育中國少數民族歌舞、展覽等國家級對外文化交流精品項目。舉辦中國少數民族國際藝術節、文化月、文化周、文化節活動,加強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基地建設。發布中國少數民族白皮書。
推進人口較少民族參與式扶貧開發國際合作項目、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文化生計開發與減貧國際合作項目、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文特殊性的艾滋病預防和毒品防治國際合作項目,以及少數民族文化生態村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
(九)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程。
依托國家電子政務網,建設民族事務管理網絡系統。建立聯系各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民委系統電子政務網絡體系;建立聯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體系;建立國家民委委員單位及綜合統計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體系;建立反映少數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民族關系的指標體系,建立以信息資源集成為基礎的統計、分析、評價、監測、預警和決策咨詢系統。
依托公共網絡,建設少數民族事業公共服務網絡系統。建立覆蓋各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少數民族事業信息化公共服務體系;研究制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化標準,研發、推廣多民族語言文字信息化處理和交互檢索技術;建立集群式“中國民族網站”。
(十)少數民族現狀調查工程。
研究制訂中國少數民族調查及統計指標體系,結合全國人口普查、全國農業普查和全國經濟普查工作,對55個少數民族現狀進行調查。
(十一)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工程。
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全面開展面向少數民族的職業培訓、就業咨詢、急難救助、法律援助、流動人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一)把少數民族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要把加快發展少數民族事業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作為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舉措。要把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統籌少數民族事業與國家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
(二)落實規劃實施目標責任。
建立健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地方、各部門的積極性,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方面通力協作的規劃組織實施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協調監督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要把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本部門、本地區工作計劃,認真抓好落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員制,充分發揮委員單位和兼職委員在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中的重要作用。
(三)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制定和完善支持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的財政、金融、稅收、投資政策,形成多元化投融資體系。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加大對少數民族事業的支持,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貸款需求,加大信貸投入,采取優惠政策,優先安排重大工程項目。繼續搞好中央國家機關和發達地區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對口支援,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社會組織參與少數民族事業建設。
(四)加強民族事務管理和監督檢查能力建設。
推進民族事務管理部門的自身建設,創新管理方式,改進工作手段,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強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實施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程,推進少數民族事業公共服務網絡系統和民族事務管理網絡系統建設,提高民族事務管理水平。各級政府民族工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規劃的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建立科學規范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關系少數民族事業的重大決策,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事前要聽取民族工作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少數民族事業進展情況,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的有效機制。(據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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