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3月29日電(記者 阮煜琳)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是海關規范辦案程序的一項重要舉錯。海關總署政法司馬軍對《程序規定》在第一時間進行了全面解讀。
一、《程序規定》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程序規定》是海關行政法制建設中一部重要規章。
行政管理制度逐步實現法制化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發展,行政實體法立法方面日益完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進程也明顯加快,行政程序法、行政強制法已進入立法階段。因此,盡快適應國家行政法制建設需要,加強海關行政程序立法,保障行政權的正確行使,規范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活動,已成為海關行政法制建設的迫切需要。《程序規定》正是適應這種形勢,在規范海關辦案程序、行政強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它對海關辦案人員、特別是基層的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海關在這個領域的執法手段更加透明和公開。
(二)《程序規定》的實施能夠保障海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
隨著國家經濟的繁榮和對外貿易發展,參與國際貿易經營主體的范圍和數量不斷擴大,海關作為國家進出關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行政處罰權行使所涉及的社會層面也必然不斷增多,影響不斷擴大。制定《程序規定》,保障海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不僅是貫徹海關“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工作方針的重要舉措,也是海關向社會彰示執法為民,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
(三)《程序規定》的實施能夠使海關管理相對人依法監督海關辦案。
《程序規定》對海關辦案程序的每一個環節都作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海關執法關員不僅要嚴格依法辦事,還要自覺接受管理相對人監督。《程序規定》實際上起到了“透明窗”的作用,它將海關辦案的一整套程序展現在管理相對人面前,這種做法是關務公開的一項重要舉錯。
二、《程序規定》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程序規定》內容結構的特點。
《程序規定》共7章97條,主要內容涵蓋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基本程序制度,包括案件調查、審理和執行環節的一般程序,以及海關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等內容,完整地涵蓋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整個流程。在“總則”一章中提出了“公正效率原則”,明確: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同時提出了“尊重少數民族語言的原則”,即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查問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其提供翻譯人員;同時還提出了對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秘密”,充分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
(二)關于《程序規定》的時效制度。
《程序規定》將時效制度全面引入,貫穿于行政處罰程序的始終,在回避的申請、決定、扣留的實施、延長期限,處罰時效,法律文書的送達,強制執行,執行終結等各個環節均進行時效限定,使時效制度成為本規定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如《程序規定》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海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且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海關駁回回避申請有異議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海關申請復核1次,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且書面通知申請人”。《程序規定》對海關法律文書公告送達規定了“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視為送達”。海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如果需要扣留當事人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帳冊、單據等資料,扣留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案件調查需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程序規定》規定,當事人繳納罰款如果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繳納。海關在收到當事人的延期申請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總之,時效制度的設立,將保障海關行政處罰程序的合理運作,有利于海關及時地履行法定職責,排除各種行政處罰障礙,提高行政處罰效率,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程序規定》的回避、雙人辦案與表明身份制度。
回避制度是體現公正執法的重要手段,與案件有關的人不能參與辦理案件,也不能變相干擾辦案。因此,《程序規定》從第8條——第13條詳細規定了辦案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回避決定作出的程序、回避的復核、其他非辦案人員適用回避的情形等。這里特別規定了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1次,以充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程序規定》還規定了雙人辦案制度,即“海關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規定了表明身份制度,海關辦案人員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目前,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海關人員都需持“查緝證”上崗,無證上崗即屬違法。
(四)關于《程序規定》的送達制度。
送達海關法律文書特別是涉外送達海關法律文書是保證當事人知曉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手段。由于在行政法中沒有關于送達的專門規定,行政法律文書的送達都是參照民法的送達程序執行。但由于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不同,海關在送達方式上不能完全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如不能委托駐華使領館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送達等。同時,隨著我國外國人管理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在華有住所或委托有代理人的外國人、雙重國籍甚至無國籍的海關行政管理相對人越來越多;由于海關執法的特點,即使是無住所、無委托代理人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在特定條件下(如旅檢現場)完全可以直接送達。《程序規定》結合海關執法實踐的特點,根據民法關于送達的法律精神,對上述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海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如果受送達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在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在送達法律文書上注明事由,將法律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處即可。其次,如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海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當然,委托送達的一定要出具委托手續;郵寄送達的一定要以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再次,對于送往境外的法律文書海關可以直接向受送達人在國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直接送達。第四,對于一些特殊的受送達人,如軍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海關可以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監所、勞動教養單位轉交。最后,對于直接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郵寄送達都不能送達的,海關應當公告送達。為了保證當事人能夠及時了解海關送達法律文書的內容,海關公告送達法律文書要在海關公告欄內張貼;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的,還要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公告。
(五)關于《程序規定》的證據采集制度。
海關行政執法的多年實踐表明,由于缺乏統一的證據尺度和標準,海關執法不統一的現象時有存在,甚至因證據問題導致海關行政賠償,當事人對海關執法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為此,《程序規定》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海關行政管理的具體特點,建立、細化了有關證據采集制度,為海關行政執法中證據的收集、固定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使海關行政處罰的作出更加符合司法審查的評判標準。
第一,關于鑒定結論問題。在海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需要對有關貨物、物品進行取樣化驗、鑒定,《程序規定》規定,當遇到這種情況時,“由海關或者海關委托的化驗、鑒定機構提取樣品”。同時還要求,提取樣品時,“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場的,海關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為了保證提取的樣品真實有效,對“提取的樣品應當予以加封確認,并且填制提取樣品記錄,由辦案人員或者海關委托的化驗、鑒定機構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為了保證證據不滅失,對于易腐、易爛、危險品等需要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海關“應當提取1式2份以上樣品”。對需要化驗、鑒定的貨物、物品,海關要“交由海關化驗鑒定機構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化驗、鑒定。最終出具的化驗報告、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化驗、鑒定的事項,向化驗、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化驗、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化驗、鑒定部門和化驗、鑒定人資格的說明。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由于化驗、鑒定是取得證據的一種重要形式,為了慎重,《程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化驗報告、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化驗、鑒定1次”。為了減輕當事人負擔,《程序規定》規定,一般情況下,化驗、堅定費用由海關承擔。但是,如果當事人申請重新化驗、鑒定,而化驗、鑒定結果沒有改變的,費用則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關于查詢當事人存款、匯款問題。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過程中,需要對案件涉嫌單位或者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進行查詢、調查。查詢存款、匯款直接涉及當事人隱私,因此《程序規定》規定,遇此情況“需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作為海關調查辦案人員,查詢存款、匯款的范圍是所要查詢的存款、匯款必須與走私嫌疑人及走私行為有關,即屬于走私嫌疑人與其涉嫌的走私行為有牽連的人的存款、匯款,或用于走私違法,或為走私違法所得。通過查詢存款、匯款,可以查明案情,查清走私違法嫌疑人有無走私違法行為,走私違法行為輕、重的事實;查詢存款、匯款的目的是通過查詢存款、匯款,防止贓款轉移,挽回和減少損失,發現新的走私違法線索,擴大調查成果。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圍和目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或者郵政企業拒絕查詢。
第三,關于電子證據問題。隨著科技的發展,海關辦案中涉及到的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如計算機介質、音像資料等。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鮮明的特點,也更能反映事實的客觀性。因此收集電子證據作為辦案的依據越來越重要,《程序規定》分步驟對收集電子證據作出了明確規定。首先海關收集電子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收集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證明對象以及原始載體存放處等”;其次海關對收集的電子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復制件“應當進行轉換,電子數據能轉換為紙質資料的應當及時打印,錄音資料應當附有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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