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0日電 本周的《瞭望》新聞周刊刊文指出,在近年來發生的一些民營企業“經濟維權”案中,這些民企在行政糾紛中,有意識地采取知識精英代言、擴大輿論影響等非傳統方式,精確制造社會壓力,謀求自身權益,對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考驗。
文章說,這些案件所涉及的石油開采權、環保政策等普遍是重大決策,而所在地方政府往往在處理過程中簡單地以行政手段收回資產、關閉企業,從而引發矛盾。涉案民營企業都有一定資產,傾向于在維權中形成組織,調動各種社會資源,大打“法律牌”、“輿論牌”、“上訪牌”,使有關政府部門陷入被動,矛盾復雜化。
“紅頭文件”引發民企“聯合抵制”
文章指出,一些地方在落實重大政策時有時以“紅頭文件”行政命令方式簡單執行,引起民營企業抵制。
文章舉例說,2006年2月,河南省政府下發《關于批轉2006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關閉禹州市無梁鎮等三個區域所有水泥立窯生產線,解決個別區域水泥行業嚴重污染周邊大氣環境的突出問題。
由于上述企業長期嚴重污染,文件發出后,飽受污染之苦的所在地群眾拍手稱快。但被關閉企業則反應強烈。得知要被關閉的消息后,禹州市7家民營水泥企業迅速成立“禹州市水泥行業協會”,共同抵制“關閉令”。
資料顯示,無梁鎮7家民營水泥企業涉及股東1500人,總資產1.9億元,關閉之后企業主和股東將遭受巨大損失,而政府的補償卻只有105萬元的“水泥立窯拆除補助費”。
禹州市環保局一位負責人介紹說,這些企業雖都上了治污設備,但在實際運行中,一些企業有“偷排”現象。按河南省政府有關規定,第一次發現超標排放的,處以罰款,第二次被發現,報請地方政府停產或關閉。
禹州7家水泥企業則認為,現行法律中沒有“關閉企業”這個概念,河南省政府文件在法律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有問題。2006年3月,這些企業向河南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上述文件。5月23日,河南省政府以文件不是針對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7家水泥企業對這一決定不服,向國務院法制辦申請裁決。
類似的還有已持續三年多、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陜北“油老板”維權案,糾紛起因也同樣緣于政府的“紅頭文件”。
2003年,陜西省政府石油整頓辦公室發文,要求榆林市政府將“民營油井”產權、經營權、收益權收回。陜北各縣按文件精神,中止了所有與民營石油企業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
此前的1994年,中石油曾與陜西省政府簽訂協議,從長慶油田礦區中劃出部分面積,交所在市、縣開發。當時陜北各縣通過招商引資,吸引私人資本投資開發石油,從而形成了近千家民營企業、涉及資產近70億元的“民營石油產業”。
“禁油令”出臺后,為維護自身權益,陜北一些“油老板”聯合起來,成立了“維權訴訟代表大會”,提起行政訴訟。并以各種方式向政府施壓,一直持續至今。
文章指出,而上述政府文件的出臺,在大的方向上是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
訴求“輿論化”個案“社會化”
文章說,在一般渠道無法得到支持的情況下,民營企業趨向于借助專家、媒體力量造勢,把個案問題“社會化”,通過輿論攻勢向政府部門施壓。
2006年7月15日,禹州無梁鎮7家民營水泥企業在北京召開“禹州水泥企業生存發展問題專家論證會”,邀請多位國內知名經濟學、法學專家參加。會上有專家認為:河南省政府前述文件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可訴的;合法存在的企業,政府不能以任何行政理由來關閉。論證會之后,國內先后有十多家媒體對“禹州水泥企業狀告河南省政府”事件進行報道。
此外,一些企業尋求輿論支持甚至擴大到境外!蛾P于批轉2006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列出的被責令關閉的水泥企業中,有一家水泥有限公司是港資企業,關閉過程中,廠方請來境外媒體對此事進行報道。
而陜西“油老板”維權案中,“油老板”們總共集資500多萬元,發動了一場持續2年的“輿論戰”。他們創辦了網站,不斷發布維權動態;還在北京舉辦三次大型研討會,先后邀請五十多名國內知名法律、經濟學家參加,質疑陜西省政府的行政行為;國內外三十多家媒體、網站對此作過報道,連一些國際媒體也發表了文章。
在采訪中記者發現,這些民營企業家在制造社會壓力時都有精確的計算,其每一步行動都有律師、專家等幫助出主意、想辦法,以使行為界定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又求得最大的社會影響力。
部分人士以激化矛盾維權
翻閱“水泥案”和“石油案”專家研討會的大量原始記錄,記者發現一些專家和學者在研討論證中,并不完全是就事論事,而存在明顯的借題發揮傾向,把經濟問題“泛政治化”,試圖以激化矛盾增加利益法碼,使維權行為趨于“另類”。
記者參加了禹州7家水泥企業在北京舉行的第二次研討會。在會上,專家、律師和一些私營企業代表從不同角度給企業“支招”,他們建議企業要運用法律、經濟、文化等手段,打“組合拳”,通過營造強大政治、社會壓力迫使政府談判。
一些專家指出,對某些民營企業經濟維權“社會化”的動向,應引起關注。民營企業以資本的力量調動少數專家學者中的不滿情緒,擴大消極因素,并將這些“不滿”聲音凝聚起來進一步放大,對和諧社會構建有相當大的負面作用。(林嵬 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