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0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28日說,人民法院肯定和支持行政領導出庭應訴。但是,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不宜提出剛性要求和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曹建明指出,被訴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在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初就已經出現(xiàn)。近年來,隨著行政機關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領導出庭應訴的越來越多,不少地方黨政機關和人大還出臺了行政領導出庭應訴的制度。行政領導出庭應訴不僅具有積極的法治意義,而且對于增強行政機關的訴訟意識和應訴能力、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妥善解決行政爭議、提高執(zhí)法水平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他還指出,作為行政機關的主要領導,工作繁忙、責任重大,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每一件案件都出庭應訴,但可以選擇一些案情重大、社會普遍關注、具有規(guī)范和教育意義的案件出庭應訴。(袁定波 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