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3日電 中國國家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今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清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各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對地方規范性文件中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進行全面清理。
《通知》指出,清理地方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從源頭上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問題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促進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從遵循國家法制統一原則、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保證中央政令暢通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正確理解和把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關系,全面清理和糾正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確保環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執行。
《通知》要求,各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行文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招商引資、優化投資和經濟發展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中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點是,違反環保現場執法規定,以實行“封閉式管理”、“掛牌保護”、“企業寧靜日”等名義,或者以要求環保部門預先報告或限制環保部門執法次數等方式,阻礙環境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違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排污費征收主體,擅自減免征收排污費或者采取協議收費、定額收費等形式降低收費標準;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規定,擅自降低環保準入標準,減少環保準入條件,下放環保事項審批權限;對環保部門、監察機關下達招商引資任務和指標。
《通知》強調,對清理出的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以“誰發布誰糾正”為原則,由監察機關、環保部門提請或督促原發布機構正式行文予以糾正。主要內容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應予廢止;個別條款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應予修訂。公布糾正的行文范圍應與原文件發布范圍相同;對包括政府網站網頁在內的有關宣傳材料也應做出相應處理。
《通知》還要求,地方各級監察機關、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且拒不糾正的,監察機關要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責令限期糾正。清理工作結束后,仍繼續實行或出臺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的,監察機關應直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發現的典型案件,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