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4月15日報道:湖南省紀委透露,目前已初步查明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3000余萬元,不明財產近5000萬元。
這幾乎已經成為反腐敗新聞里的一句“格言”———“格式語言”:除了已知的巨額貪污受賄款,另有××××萬財產來源不明。而“來源不明”的財產,又往往遠遠多于已經查明的贓款。例如,同屬郴州“窩案”中的貪官、原郴州市委書記李大倫也是如此,他涉嫌受賄1434萬元,更有高達1765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事實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實際執法中暴露出來的弊端,學界和法律實務界的關注、設法扭轉的呼聲由來已久,甚至,有識之士早已將此事捅到了全國兩會上。早在200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陳文華先生就提出,現行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的規定明顯偏輕。“實踐證明,這一罪名的設立現在完全有違立法者的初衷,不僅沒有起到預防和懲治犯罪的作用,反而成為某些國家工作人員嚴重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因為,按照現有刑法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是5年,這顯然遠遠輕于法律對貪污、受賄等罪的刑罰。因此,一些腐敗分子千方百計掩蓋違法犯罪事實,牟取巨額非法利益,一旦東窗事發,也可用“說不清來源”一推了之。這不僅不能有效遏制貪污腐敗,反而會助長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現實生活中,許多被查處的貪官往往都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斂財的數額巨大而領刑甚輕,完全不符合“罪責刑相當”的原則,更會給老百姓以“司法不公”的強烈印象,重創法治公信。
一個國家及其法律制度是否具有社會公信力,是法治能否得到確立的試金石。如果人們懷疑法律本身的公信,則法治自然無法確立。公民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來源于公民對現行法律的積極態度和評價。我國刑法1997年增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意是更好地懲處貪污腐敗,為司法機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隨著職務犯罪更加復雜化,此罪刑罰滯后性、不當性問題凸顯,明顯不能滿足懲治腐敗斗爭的需要,已經影響到人們對于這一國家法律的積極態度和評價,從而嚴重挑釁法治公信,不利于反腐敗,不利于推進民主法治,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因此,修改現行刑法中有關“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已經是當務之急。
然而,修法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完成的任務,而反腐敗片刻也不能遲疑,對曾錦春這類腐敗大鱷的查處更要雷厲風行。所以,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就需要有關反腐部門作出更大的努力,對曾錦春高達5000萬的“來源不明財產”務必繼續進行徹查?上攵氖,所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決不意味著這些財產都是天上掉下來的,高達5000萬“不明財產”的背后,肯定還掩蓋著更多乃至更大的腐敗秘密,因此,這不僅僅是要使曾錦春受到應該受到的法律懲處的問題,更是這場反腐敗能否斬草除根、獲得真正勝利的問題。
因此,吁請有關部門,“宜將剩勇追窮寇”,務必對這5000萬繼續追查到底,將更多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作者:鄧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