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在北京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一書首發式。在這份建議稿中,全國律協提出:死刑復核案件應有辯護律師。
該書第一主編、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律師介紹,該建議稿主要加強了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和對律師辯護權的保護。
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于今年10月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坦言,有的法庭在刑事審判時,對律師的辯護意見不夠重視,律師的作用發揮得不夠,目前只有30%的律師介入刑事案件。
據全國律協統計,由于我國沒有律師豁免權制度,律師辯護風險很大,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往往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指控追究。在辯護律師被追究案中,錯案率高達70%左右。這導致了近幾年刑事案件的辯護率逐漸下降。以北京的律師為例,1990年人均辦案2.64件,到2000年下降到0.78件,近年來,刑事案的律師辯護率均不到10%。
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出發點就是強化人權保障理念,從以打擊犯罪為中心轉變為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而保障辯護律師的職能,正是實現這一目標不可或缺的部分。
記者注意到,許多困擾律師全面行使辯護權的痼疾,建議稿都提出了詳盡的修改意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救濟原則貫穿了整個建議稿,“權利的生命在于救濟,任何一項權利的設置都必須有相應的救濟條款配套,以保障該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機會和途徑得到恢復,并使侵犯權利者受到制裁。”該書第二主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說。
建議稿專門就死刑復核中的辯護提出建議,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時,應該有辯護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刑事辯護中,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如律師不能及時介入,最易發生違法行為,如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現行刑訴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國家機密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實際操作中,辦案機關經常對國家秘密作擴大解釋,結果律師會見嫌疑人必須獲得偵查、看守人員的批準。
建議稿提出,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只需向羈押機關出具3份材料就可以進行,即律師執業證、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的專用介紹信。除此之外,不需要向辦案機關提供起訴意見書、起訴書等一系列訴訟文書。會見時,偵查機關不派員在場;會見的次數不受限制。
目前在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辦案機關對嫌疑人的逮捕與羈押不分,羈押的期限沒有規定,而是等同于辦案期限。
建議稿將逮捕定位于強行把嫌疑人帶到有關機構的臨時關押。同時,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羈押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向檢察院提出羈押申請,如檢察院辦案則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檢察院、法院進行羈押聽證。
另外,我國刑事案中證人普遍不出庭,庭審只是對證人筆錄的宣讀,既不利于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也侵犯了被告人與不利于自己的證人對質的權利。
建議稿中提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除非證人已經死亡、身患嚴重疾病、行動極為不便或者控辯雙方對其證言沒有爭議;對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證人,法庭可以拘傳、罰款和拘留。(記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