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四日電 (記者 王巖 孫宇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天第三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草案根據勞動者不同情形,對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情況下的經濟補償,規定了不同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次審議稿增加了三款規定,對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情況下的經濟補償,規定了不同經濟補償標準!敖洕a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行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薄氨緱l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專家解釋,這樣就可以把高端的勞動者和一般的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對高端勞動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制,一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對最低端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則沒有限制。
有專家指出,這一條規定應該是在本次常委會重點要聽取各方面意見的條款,它雖然比較有技術性,但直接關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關乎用人單位的權益,所以各方面都非常關注。
對于經濟性裁員,三次審議稿在二審稿規定的“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因防治污染搬遷”及“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條: “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可以才減人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