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四日電(記者 馬海燕)中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政府網站、信息查詢場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等四種方式及時獲得政府信息,外國人和外國組織也可以通過中國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渠道來獲取政府信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張瓊今天上午在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答記者問時作出如上表示。
為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方便、及時獲取政府信息,條例從以下四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二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詢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三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在其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張穹表示,外國人和外國組織也可以通過中國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渠道來獲取政府信息;至于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向中國政府申請獲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則應該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原則來進行處理。
張穹說,在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時體現了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一方面條例規定了主動公開的基本要求和公開的內容,也規定了各級政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還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公開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規定了政府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能公開。
張穹認為此舉能夠有效地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利于人民群眾監督政府部門正確地行使行政權力,實現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被濫用,便于從制度上、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