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屆政府履新起就著手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4月24日終于出爐。無論是對比以往的信息屏蔽,還是寄望于未來,以政府規章的規格頒行《條例》,還是值得全社會予以充分贊許和期待的。
本屆政府履新之初,公開承諾要建設法治政府,2004年3月,還專門發布了以10年為期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制定并頒行《條例》,恰系推進“綱要”落實的基礎性具體步驟之一。
政府信息公開是法治政府的兩個前置條件之一。只有以此為前提,公民和其他社會法人才能從效果評價的角度,對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從社會輿論層面進行打分和監督。
《聯合國反腐敗國際公約》對各成員國(中國也是成員國)的一項基本要求是建立“透明政府”。作為國際社會反行政腐敗的主要配套措施,公開政務信息被實踐證明具有普遍的效力。中國要樹立大國形象,理應不折不扣地履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這也是《條例》之所以能最終沖破各種“體制內阻力”而落地的國際背景。
某些機構和部分官員利用政務信息不公開假公濟私,以權設租。比如,上海市閘北區民政局福利科科長趙滬光,只是利用上海下放外省人員(上世紀60年代的歷史遺留問題)回滬申報戶口的政策條文和操作程序不公開,就索賄73萬元。還是這位小科長,利用民政撫恤政策不公開,敲詐申請撫恤對象的錢財。反過來,假如上述政策和程序是完全公開的,我不敢說,趙滬光這樣的腐敗小吏就能絕跡,至少這類人想尋租的空間會被大大壓縮。
習慣于暗箱操作政務的官員,并非都熱衷于大肆尋租。但中國是個典型的人情社會,即使辦事過程是清白的,卻有一個普遍的心態叫做“落個人情”。這是暗箱操作在中國具有普遍性的社會心理基礎。
考慮到當下中國社會公民政治民主權利——參政議政的實際范圍、內容及形式,實現較高層次的政務信息的知情權,對多數社會成員而言還談不上是最迫切的。真正為社會大眾普遍關注、計較的政務信息主要包括:第一,公共衛生、環保、公共安全、災情預警、食品藥品安全等由政務壟斷的政務信息。在這方面欺上瞞下的典型案例有2005年發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第二,作為公共服務的教育、醫療、計生、交通以及作為公共產品的城鄉“水、電、氣、熱”等價格生成信息。譬如,在《條例》施行后,若要再次調高水價,有關部門就不能光停留于開個聽證會走個過場“秀”一把,而必須向民眾公開構成水價的全部成本,包括國有水務公司的運作成本。這是政務公開的最低要求,能做到嗎——哪怕打點折扣,我可不敢樂觀。
總之,要想使“公開條例”成為“公開慣例”,其道路也許仍曲折坎坷。(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