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6日電 綜合法制日報的報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昨天透露,因為中國目前的航空客運企業出于競爭壓力,不能主動對“超售”進行規范,故法院已向民航總局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其充分發揮行政管理職能,盡快制定航空客運機票超售的規章制度。
手持正點起飛的機票卻因航空公司超售而無法登機,旅客肖先生遂以欺詐為由將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全國首例機票超售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南航未盡告知義務,損害了原告的知情權,故賠償原告違約金1300元,全部承擔案件受理費114元。
此前,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經過兩次審理,原、被告就超售是否損害消費者利益、航空公司是否已盡到告知義務、其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這三大焦點進行了激烈辯論;朝陽區人民法院也為此專門召開過兩次相關法律研討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原、被告之間的航空客運合同系消費性服務合同,雖與民用航空法特別規定相沖突,但仍應適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近年來中國的航空旅客運輸業空前發展,航空企業借鑒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和服務措施,推動了行業進步。但是有些航空客運企業片面引進“國際慣例”,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識,導致航空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發生沖突,損害了航空運輸業的信譽和健康成長,“機票超售在社會上引起的消費者的不滿就是一例”。
法院認為,全國首例機票超售案凸顯出超售實施中的三個問題:旅客購票前無人告知;飛機滿員時選擇不能登機的乘客按先到先登方法,旅客登機時間得不到保障;旅客無法登機后救濟措施不完善。
因此,法院向民航總局發出司法建議,認為其應承擔起制定規則的責任,建議盡快制定航空客運機票超售的規章制度,并指導航空運輸企業適用;建議規則中應該包括航空承運人向旅客進行公示的方法、選擇登機乘客的方法(以乘客自愿為首要原則)、對不能登機乘客的具體賠償標準以及違反實施規則時的行政處罰措施。(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