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0日電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王貴秀在本周的《北京日報·理論周刊》上撰文指出,當前,“一把手”的提法已經用得很濫很亂,使得黨委書記與行政首長、企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負責人相提并論,混為一談。這種所謂“一把手”現象(說法和做法)、“一把手”體制的存在,其弊病很多,危害極大,實際上違反了黨章。
“一把手”之稱日益流行并有固化和濫用之勢
文章指出,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所謂“一把手”或“黨政一把手”之說,日益流行開來,而且有不斷被正面化和強固化的趨勢。當前,“一把手”的提法已經用得很濫很亂,現在所用的“一把手”,有時泛指各級各類組織和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有時主要指黨政主要領導人,既包括黨的委員會書記及各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的主要領導人,也包括政府首長和政府各部門和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而使用頻率最高的則是,用“黨政一把手”來囊括各級黨的書記與各級行政首長。
文章說,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黨章和有關規范性條例、文件中并沒有“一把手”的提法,而是用“主要領導人”或“主要負責人”,但是,中央正式文件這種科學的規范用語,并未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很多領導干部以至專家學者迄今仍然不厭其煩地使用“一把手”或“黨政一把手”,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專門為“一把手”的提法和做法,著書立說者也大有人在。
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于黨章無據,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文章說,所謂“一把手”、“黨政一把手”絕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稱謂問題。它們在相當大程度上反映了書記個人在黨委內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甚至不受限制的特權。其危害和弊端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混淆委員制與“一長制”,使黨的集體領導體制變成“一長制”。中共實行的是嚴格的委員(會)制或集體領導制、集體負責制,而不是“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在這種制度和體制下,黨內的權力必須也只能由黨委集體來行使,而絕不能由書記個人來行使。這與“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很不相同,無論如何不應當加以混淆。因為,在“一長制”或行政首長負責制下,首長或正職完全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對重大問題擁有個人最后決定權,因而把行政首長稱之為“一把手”還說得過去。把黨委書記與行政首長一樣視為“一把手”,這無異于使委員制、集體領導體制改變“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
第二,于黨章無據,實際上違反黨章。歷屆黨章,除十二大黨章有過關于中央紀委“第一書記”的規定之外,從來沒有關于“第一書記”之類的任何規定,更沒有關于所謂“一把手”的規定。這也就是說,堅持“一把手”的說法和做法,不僅于黨章無據,而且是違反黨章的。在強調學習黨章、落實黨章、執行黨章、維護黨章的今天,無論如何不應該再把黨委書記當作“一把手”來對待了。
第三,無原則地突出個人,強化個人集權體制。這樣或那樣地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其癥結主要在于無原則地突出書記個人,使之比常委其他委員高人一等,書記左右一切,導致黨內的家長制和等級制的復活,實際上也就是使書記個人凌駕于黨組織之上,固化個人集權體制,使黨的委員會制、集體領導體制名存實亡,黨內民主制度無法建立起來。
第四,書記居高臨下,不利于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黨委書記作為“一把手”,處于居高臨下的地位,必然使本應作為平等成員的其他委員(包括副書記)成為“助手”或陪襯。再加上黨組織長期行政化,在行政級別上書記高半格成通行慣例。這樣一來,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作為“一把手”的書記實際上就擁有了最后決定權或主導權。這在根本上就與作為民主集中制決策原則的“一人一票”原則相違背,使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難以建立起來。
第五,使書記成為“一把手”本身必然會削弱黨內監督。黨內監督與任何其他監督一樣,其前提是權力的合理劃分。如果沒有合理的分權,把權力集于一身,具體說,在黨委內一切權力集中于作為書記的“一把手”,或者說,在黨委會內部書記的權力高于其他委員的權力,書記擁有最后決定權,那就根本談不上什么監督。
文章最后指出,鑒于這種所謂“一把手”現象(說法和做法)、“一把手”體制的存在的弊病及危害。建議以后不要再把黨委書記稱為“一把手”,從根本上改變“一把手”現象和“一把手”體制。
延伸閱讀:改革開放后“第一書記”提法的演變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并首次設置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第二書記”、“第三書記”的職務。這是在當時特殊歷史條件下采取的一項特別舉措。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籠統地使用了“第一書記”的提法,并對其在黨內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規定:“在黨委內部,決定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關系,書記是黨的委員會平等的一員。書記或‘第一書記’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見,不允許搞‘一言堂’、家長制。”
●1982年9月,十二大黨章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作了這樣的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這是黨章破天荒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對“第一書記”的職務設置有所規定。
●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完全刪去了十二大黨章中規定的“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這也就是說,從十三大起,中央紀委也不再設“第一書記”、“第二書記”、“第三書記”,而改設書記、副書記了。從此以后,“第一書記”(以及第二、第三書記)的職務設置和提法就成為歷史了!(王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