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公務員包養情婦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把包養情婦作為公務員處分條例之一加以明確,具有一定的破冰意義,說明政府已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并試圖形成法規,加以管束。但新聞刊發后,網絡輿論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質疑,認為該條例表述不夠明晰、處分不夠嚴厲———將公務員包養情婦的嚴重性分幾等,那么,公眾自然會問:怎樣包養才算“較重”、“嚴重”?是根據包養情婦的數目、時間,還是花費、社會影響?嚴重不嚴重,誰說了算?
在公眾眼中,公務員包養情婦都是“非常嚴重”的事,而在某些官員眼中,沒準是“正常需要”。因此,“嚴重”的界定權掌握在誰手里就顯得至關重要,如果懲罰措施缺乏剛性標準,最終難免淪為“稻草人”,中看不中用。
無獨有偶,4月29日中新網還轉載了一則關于美國高官的性丑聞,對我們頗有啟發意義:美國國務院27日晚宣布,美國國際開發總署署長托拜厄斯突然辭職,原因是他的名字在高級應召女郎集團調查中曝光。
在性觀念相對開放的美國,這本屬個人隱私,但官員不在此列。美國媒體刊發評論認為,官員掌握公權力,如果行使不好,就可能影響到公眾利益。這就要求權力行使者讓渡部分私權,把某些私生活公之于眾,讓公眾更好監督。因此,嫖娼、養情婦對他們官員來說,情節都是嚴重的。
而據我國一份權威調查顯示,被查處的貪官中90%有情婦,貪官普遍存在利用公權為情婦謀私利現象,從嚴處理公務員包養情婦具有重大長遠的現實意義。
我以為,應重新審視公務員包養情婦的嚴重性,不宜區分其中情節的嚴重、較重、輕微等情況,以杜絕貪官鉆空子,就像武漢市委今年初出臺規定:凡領導干部“包二奶”的,一律撤職,開除黨籍。法律規定只有懲戒的剛性與不容商量,才有實施的可能,缺乏執行力是難以取得效果的。(作者: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