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于黨章無據,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所謂“一把手”、“黨政一把手”,與“班長”、“第一書記”,絕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稱謂問題。它們在相當大程度上反映了書記個人在黨委內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甚至不受限制的特權。其危害和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混淆委員制與“一長制”,使黨的集體領導體制變成“一長制”。大家知道,我們黨實行的是嚴格的委員(會)制或集體領導制、集體負責制,而不是“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在這種制度和體制下,黨內的權力必須也只能由黨委集體來行使,而絕不能由書記個人來行使,或者說,黨的領導只能是黨委有組織的集體行為,而絕不能是書記個人的行為。正如周恩來早就指出的,“黨的領導不是黨員個人的領導。黨是一個集體,是有組織的。……個人沒有權力領導一切,不管是誰。”他還進一步具體指出:“黨委領導是集體領導,不是書記個人領導。沒有經過黨委討論的大事,書記不能隨便做決定。”(《周恩來選集》下卷第365、392頁)這與“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很不相同,無論如何不應當加以混淆。因為,在“一長制”或行政首長負責制下,首長或正職完全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對重大問題擁有個人最后決定權,因而把行政首長稱之為“一把手”還說得過去。把黨委書記與行政首長一樣視為“一把手”,這無異于使委員制、集體領導體制改變“一長制”或首長負責制。
第二,于黨章無據,實際上違反黨章。歷屆黨章,除十二大黨章有過關于中央紀委“第一書記”的規(guī)定之外,從來沒有關于“第一書記”之類的任何規(guī)定,更沒有關于所謂“一把手”的規(guī)定。這也就是說,堅持“一把手”的說法和做法,不僅于黨章無據,而且是違反黨章的。在強調學習黨章、落實黨章、執(zhí)行黨章、維護黨章的今天,無論如何不應該再把黨委書記當作“一把手”來對待了。
第三,無原則地突出個人,強化個人集權體制。這樣或那樣地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其癥結主要在于無原則地突出書記個人,使之比常委其他委員高人一等,書記左右一切,導致黨內的家長制和等級制的復活,實際上也就是使書記個人凌駕于黨組織之上,固化個人集權體制,使黨的委員會制、集體領導體制名存實亡,黨內民主制度無法建立起來。
第四,書記居高臨下,不利于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zhí)行。黨委書記作為“一把手”,處于居高臨下的地位,必然使本應作為平等成員的其他委員(包括副書記)成為“助手”或陪襯。再加上黨組織長期行政化,在行政級別上書記高半格成通行慣例。這樣一來,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作為“一把手”的書記實際上就擁有了最后決定權或主導權。這在根本上就與作為民主集中制決策原則的“一人一票”原則相違背,使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難以建立起來。
第五,使書記成為“一把手”本身必然會削弱黨內監(jiān)督。黨內監(jiān)督與任何其他監(jiān)督一樣,其前提是權力的合理劃分。如果沒有合理的分權,把權力集于一身,具體說,在黨委內一切權力集中于作為書記的“一把手”,或者說,在黨委會內部書記的權力高于其他委員的權力,書記擁有最后決定權,那就根本談不上什么監(jiān)督。正如一些形象的說法所描述的,“一把手是絕對真理,二把手是相對真理,三把手就沒有真理”,“一把手是說一不二,二把手是說二不一,三把手是說三道四,五把手、六把手是只記不說”。這些說法當然并不確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把手”現象、“一把手體制”的實際情況,值得反思。我們一方面在強調加強黨內監(jiān)督特別加強對書記的監(jiān)督(通常被說成加強對“一把手”的監(jiān)督)。另一方面卻又在把“一把手”的說法和做法日益加以正面化、強固化,這就不能使加強黨內監(jiān)督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而難于有實質性的進展。
總之,這種所謂“一把手”現象(說法和做法)、“一把手”體制的存在,其弊病很多,危害極大。建議以后不要再把黨委書記稱為“一把手”,從根本上改變“一把手”現象和“一把手”體制。(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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