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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建設法制政府、陽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舉措
★ 本刊記者/楊中旭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的權力運行過程公開透明,就會大大地降低腐敗發生的幾率”。在4月24日上午10時舉行的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如是說。
在這場新聞發布會舉行前4個小時,新華社受權公布了將于2008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3個月前經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于4月5日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張穹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法制政府、陽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個重要的舉措!
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的統計,2001年,福建省完成了新中國歷史上的首次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工作,截至目前,在全國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區中,42%的地區已就政府信息公開進行了立法;此番中央政府的舉措具備多項意義,其中之一則是規范地方信息公開立法,對尚未立法的地方和中央部委起到督促作用。
而幾乎就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的同時,環?偩种贫ǖ牟块T規章——《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在中央政府網站全文公布,這也成為第一個依據條例制定部門信息公開辦法的中央機關。
從上游治水
“盡管近年來地方和部門都在推動各種形式的政務公開工作,但許多地方仍然停留在單方面的承諾階段,甚至在少數地方被當作某種恩賜。”周漢華在接受本刊采訪時說,“有些政府工作人員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想公開多少就公開多少,老百姓沒有辦法,也沒地方說理!
這位中國社科院政府信息公開課題組組長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此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政務公開的文件很多,但這些紅頭文件的執行效果并不理想。
條例施行之后,約束更為剛性,如果政府機關再隨意縮小公開的范圍或者拒絕公開應該公開的信息,公眾可以通過條例規定的渠道尋求救助。
條例規定: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同時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政府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答復。
“現實生活中,大量本應向公眾公開的信息并未公開,實際上加劇了一些社會矛盾!敝軡h華說,“比如政府的規劃、征地拆遷、醫院就診信息等等,都與民眾息息相關,不公開將找不到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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