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十日電 為進一步加大懲治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的犯罪活動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布了《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五月十一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對非法處置、隱藏、銷售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拆解、拼裝或者組裝,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更改車身顏色、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其他證明和憑證,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其他證明和憑證等行為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施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行為涉及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累計三本以上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司法解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犯罪所得的機動車形式合法化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對跨地區實施的涉及同一機動車的盜竊、搶劫、詐騙、搶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以避免公檢法機關在辦理跨地區的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案件時發生扯皮推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