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布實施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信訪工作。人員較少的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專職人員。
按照這個規定,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信訪工作中主要的職責有:統一受理來信,接待來訪;對所受理的信訪事項按照職責分工轉送有關部門辦理,或者根據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向下級人民檢察院轉送或者交辦信訪事項,并進行督辦,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辦結報告進行審查;根據有關規定對信訪事項進行初步調查;對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進行轉辦和催辦,或者根據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報告上級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書面答復或者告知信訪人;依據有關規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工作及相關善后工作;在信訪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宣傳法制,提供有關法律咨詢;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信訪工作等。
規定指出,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由本院檢察長和有關內設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應當設立專門的信訪接待場所,并在信訪接待場所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定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此外,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舉報電話、舉報網址、接待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情況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