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3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布實施《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規定指出,信訪事項應當逐件摘要錄入計算機,在受理后七日內按照管轄和部門職能分工轉送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對于告急信訪事項應當在接收當日依法處理。
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制度。接待時間和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的時間,每年應當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根據情況不定期安排接待時間,或者深入基層組織開展聯合接訪活動。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來訪群眾,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預約接待。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實行帶案下訪、定期巡訪制度,在鄉鎮、社區設立聯絡點,聘請聯絡員,及時掌握信訪信息,化解社會矛盾。
規定指出,對于轉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的控告、舉報、申訴,應當逐件附《控告、申訴首辦流程登記表》。屬于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并告知信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