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海安縣一位95歲的老人因宅基地權屬糾紛,把縣政府告到了法院,讓原告吃驚的是,海安縣女縣長單曉鳴竟然出現在法庭上。據了解,單曉鳴的前任也曾出庭應訴一起行政許可案,過去的三年里,海安縣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率達到了70%,人們把這稱之為“海安現象”。
“民告官而不見官”,始終是行政訴訟中的一個難題。雖然從法理上看,行政機關首腦委托其他人應訴并不違法,但在社會矛盾多發(fā)、“民告官”案件數量居高不下的情況下,行政一把手對出庭應訴懷有排斥心理,卻反映出一種潛在而有害的行政觀念。首先它反映出部分領導干部對依法行政的政治原則還缺乏深刻的理解;此外,對老百姓把政府機關告上法庭也還很不適應;更有甚者,少數干部還把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看作管閑事。正因如此,“民告官”在現實中面臨不少困難,縣長出庭應訴也成為搶眼的新聞。
從司法實踐看,民告官面臨的現實困難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不少群眾因為擔心官官相護,對法院和法律的公正性懷有疑慮,遇到行政糾紛首先想到的不是打官司,而是上訪;二是部分法院對行政訴訟案存在著畏難情緒,不愿意得罪領導或行政機關,在辦理“民告官”案件時存在著拖拉推諉和不當判決的現象,甚至給當事人打法律白條;三是一些地方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還沒有完全消除,行政機關非法干預法院審判的情形多有出現,某些地區(qū)甚至對起訴行政機關的當事人實施打擊報復。這些問題的存在,淤塞了法律疏通社會矛盾的途徑,不利于社會利益的調整和公平的實現,也損害了法律的威信。
一方面是“民告官”的訴訟比較活躍,一方面是行政訴訟存在難度和壓力,更突出的是,不少地區(qū)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的比例為零。針對這一窘境,浙江等地嘗試推行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的制度,規(guī)定凡是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鄭州還規(guī)定,凡是“不應訴、不舉證、不出庭”以及不執(zhí)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的行政機關,不僅要通報批評,其負責人也要受到行政處分。這些行政制度的出臺,強調了行政領導的應訴責任,強化了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推動了依法行政觀念的落實。而“海安現象”的出現,正是得益于這樣的大環(huán)境,也體現出地方政府對法律的尊重與維護。
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有利于領導干部切實了解民情民意,發(fā)現老百姓迫切希望解決的實際問題,有助于改進工作作風,也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密切干群關系。但也要看到,出庭應訴只是一種手段和過程,它只是“逼迫”行政一把手去面對已經或正在激化的社會矛盾,但并不意味著矛盾和問題的解決,同樣也不意味著“民告官”已經是一馬平川、不再有什么障礙。要想讓“民告官”不再難,還需要從司法改革的大局著眼,還必須解決司法屬地化等許多切實的難題。
只有當普通公民和行政機關成為真正平等的法律主體的時候,“民告官”才可以脫去其帶有特殊中國色彩的稱謂,回復其行政訴訟的本來面目,到那個時候,縣長或局長是否出庭應訴,也就算不上什么新聞了。(作者:蔡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