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堅決反對重獎公務員”
專訪國家人事部公務員制度研究室主任華曉晨研究員
記者:你如何看待重金獎勵公務員的行為?
華曉晨:公務員法有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規定,但重金獎勵遠遠超出立法精神的范疇。公務員法中的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等,每種獎勵都有不同的權限;可以對獲獎的公務員一些物質獎勵,但肯定不是上百萬乃至幾百萬的重獎。
我堅決反對重獎公務員,首先,重獎沒有法理依據:治理環境也好,完成稅收也罷,這些都是政府官員的職責范圍,做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做不好要受責;其次,國家或地方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是稅收,重獎是花納稅人的錢,要經過納稅人同意,重獎是否通過了人代會?再次,不符合黨的宗旨;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公務員履行好職責是應盡的義務,不能謀求額外的利益。
記者:公務員法中規定:“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其中的“一次性獎勵”是否能作為重獎的依據?
華曉晨:對于一次性獎勵的規定,應當正確理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應該搞延伸性獎勵;比如以前公務員連續三年被評優秀,獎勵一級工資,這一級工資該公務員可以享受到去世,但人是會變的,三年優秀不等于以后一直優秀。“一次性獎勵”既保證了“做出貢獻有回報”,又避免了“一次獎勵終身受用”。這樣規定,符合唯物辯證法,也符合人的可變性和發展性。因此不能將一次性獎勵的規定作為重獎的法律依據。
記者:產生重獎公務員的原因有哪些?
華曉晨:我認為,產生重獎的原因,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出于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良好愿望,但應該依法行政,不能隨意設獎,更不能動輒重獎。除此之外,可能有以下幾點原因:
1、政府官員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強,對獎勵公務員應當是一種依法行為的認識不夠。獎勵公務員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規范來執行。長期以來,我們一些地方政府官員遇到重點、難點工作,首先想到的不是嚴懲就是重獎,嚴懲重獎是把雙刃劍,使用得當,是解決問題的良方,使用不當,甚至可能引發違法亂紀行為。
2、有些地方領導未能完全擺脫人治習慣的影響,喜歡個人說了算,對下屬張口就來,隨意設獎。
3、公仆意識淡薄。公務員是人民的公仆,溫總理說,各級官員除了有做好工作,為人民全心全意服務的權利之外,沒有其他任何權利。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以及適當的獎勵,是人民對公務員工作給予的報酬,按照法規、政策做事,提高行政效率是官員應當做到的。
4、有些地方官員急于出政績,想用一些較為“有利”的手段,促使政績早些產生,這種愿望是好的,但重獎的做法有欠穩妥。
記者:重獎公務員會產生怎樣的不利后果?
華曉晨:重獎的不利后果很多,1、如果環保、稅收領域可以實行重獎,那么計劃生育、招商等領域也都可以實行重獎。就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巧立名目,亂施行政獎勵。
2、如果重獎成立,容易造成沒有獎勵的工作沒人做或不認真做,都想去做有重獎的工作,會造成政府職能的缺位和錯位。
3、容易扭曲價值導向,從為人民利益服務轉變成爭取重獎,不利于政府的勤儉廉潔的形象。
4、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維護環境治理都是政府官員的職責范圍,是他們應盡的義務,絕不該用制度的辦法謀取超額的利益。
5、不能排除可能發生行政造假,發生一些領導人為了重獎虛報績效等行為。
記者:目前我國公務員獎勵的現狀?
華曉晨:我認為,對行政獎勵活動應當控制,不能隨意設獎。我們正在建設民主法制國家,在政府職能轉變的情況下,中央曾多次對過多過亂的行政獎勵活動進行過治理。國家行政獎勵的作用主要是示范、引導,樹立典范,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明確闡述了這一觀點。
記者:公務員法中涉及獎勵的規定是否不夠具體?何時會出臺規范獎勵的法規?
華曉晨:公務員法確立了我國公務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做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依據和準則,推動公務員法的實施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規,國家人事部對完善配套法規的工作非常重視,部里已經下達了公務員獎勵制度研究的課題,課題組正在抓緊研究。關于公務員獎勵的指導思想、獎勵的原則,獎勵的種類、獎勵的標的、獎勵的程序、獎勵的監督、乃至對獎勵的剝奪都是課題研究的范圍,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為公務員獎勵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理論和實踐服務,相信未來公務員獎勵規定的出臺會將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獎勵的原則和精神具體化和制度化變得更有操作性。 (記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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