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2日電 今天出版的檢察日報·廉政周刊報道說,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工作宣傳月活動開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披露了《檢察機關立案查處事故背后瀆職犯罪情況報告》。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就此指出,瀆職失職掩蓋權錢交易,權錢交易助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二者相伴而生。
《報告》認為,礦山事故中瀆職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七種:
——追求地方經濟利益,無視甚至縱容非法超強度開采。政府主管領導、行業主管部門盲目追求經濟指標,放棄監管職責,對礦主超設計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私挖濫采現象視而不見。
——濫用職權,降低“門檻”,為非法生產披上“合法”外衣。各級監管部門的涉案人員在日常監管工作中,超越職權,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采礦企業違規生產提供便利,甚至幫助不具有開采資格的企業取得合法開采的相關證件,致使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監管的法規形同虛設。
——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整改流于形式。地方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監管不嚴,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整改措施不落實,甚至放寬驗收標準,導致不符合復產條件的礦井恢復生產、應被關閉的礦山未被關閉,有的甚至敷衍了事,默許礦主繼續冒險生產。
——管理不嚴,危爆品監控缺失。我國歷來對采礦企業購買、貯存、使用炸藥、雷管等火工品實行嚴格控制,由政府行業主管、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相互配合對火工品的購買、貯存和使用實行全程監控。但在被查處的幾起礦山事故中,卻普遍存在政府行業主管、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火工品監管缺位的問題。如山西朔州細水煤礦在停工整頓期間,竟能私下購買到炸藥用于非法生產。
——監管缺位,防控事故的最后一道關口“洞開”。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放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駐礦安監人員玩忽職守,致使被停產整頓礦井的礦主能夠非法私下組織生產,最終導致慘劇發生。2005年的6起事故中,有3起是在停產整頓期間發生的。
——監管人員貪圖私利,大搞權力尋租。在6起礦難事故中被查處的46名涉案人員,相當一部分利用手中權力,在履行審查、發放安全許可證、日常監管、安全檢查、復產驗收、關閉非法礦井過程中,收受礦主賄金,在礦山入股或接受干股,大搞權力尋租。如廣東省安監局原副局長胡建昌等人到大興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時,多次收取礦主曾云高所送“紅包”、“下井費”。
——官煤勾結,充當“保護傘”。山西寧武賈家堡煤礦發生“7·2”礦山事故后,寧武原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原副縣長李德生濫用職權,與縣煤炭局原局長亢存煥、原總工程師連玉明等人共同策劃,瞞報事故,將死亡36人上報為19人,并轉移死者尸體。大興煤礦礦主曾云高是一名在職公安干警,他用金錢、干股鋪路,大肆賄賂各級公職人員尋求保護,以至于長期從事非法經營煤礦開采。
“近年來查辦案件的實踐表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背后往往隱藏著索賄受賄等腐敗行為。瀆職失職掩蓋權錢交易,權錢交易助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二者相伴而生。”高檢院瀆檢廳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案件查辦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權錢交易有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企負責人在礦山非法入股;二是自己或支持親友辦礦;三是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權錢交易,成為違法違規行為的保護傘;四是參與瞞報事故或庇護事故責任人;五是袒護生產經營中的非法違法行為。
該負責人說,實踐中,檢察機關注意通過檢查責任事故單位的財務資料和購銷記錄、合同等,發現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同時特別注意責任事故單位的現金交易和賬外賬的查證,看有沒有虛列支出,大肆行賄的現象;有沒有偽造股東名單,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干股的現象;有沒有幕后買賣資質、證照的現象。一旦發現權錢交易、貪污賄賂犯罪,檢察機關堅決予以打擊。該負責人認為,礦難背后的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現象已引起有關方面高度重視,查處力度會越來越大。(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