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2日電 國家環保總局日前發布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近日接受中國政府網采訪,就相關問題進行解讀。潘岳表示,為保證環境信息公開的規定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執行,對污染嚴重的企業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保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布。
問:《辦法》是繼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后,政府部門發布的第一部有關信息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公開環境信息是公眾有效參與環保的前提和基礎。多年來,環保部門大力推動環境信息公開,率先發布各類環境信息,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不斷擴大,公眾參與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由于沒有統一的規范,環境信息由誰來公開,公開什么,如何公開,不公開該承擔什么責任等,還缺乏制度的硬性約束,導致公眾獲取信息存在一定障礙,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監督,環境執法也難以得到更廣泛的支持和理解。《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環保部門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強化環境信息公開的責任,明確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暢通環境信息公開的渠道,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保障機制。
問:《辦法》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切實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辦法》從環保工作實際出發,明確了環保部門必須主動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的范圍。主要包括環保法律法規、規劃、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環境質量狀況等17類政府環境信息,基本涵蓋了環境管理的各個方面。環保部門根據上述公開的范圍,編制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確定主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的具體內容。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范圍。環保部門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環保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環保部門對政府環境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問:《辦法》為什么要強制污染嚴重的企業公開環境信息?這些企業需要公開哪些環境信息?
答:當前環境形勢相當嚴峻。一些企業違法排污問題突出,突發性環境事件進入高發時期,群體性環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趨勢。而公眾想了解這些污染嚴重企業的排污情況,往往被回答說是“商業機密”。公開這些企業的環境信息,就是要通過輿論的力量去規范企業環境行為,加強公眾對企業的社會監督。《辦法》規定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實行自愿公開與強制公開相結合的原則。依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要強制公開環境信息;對一般污染企業,國家鼓勵自愿公開環境信息。
屬于強制公開范圍的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四類信息:一是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三是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四是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企業應當在環保部門公布名單30日內,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上述環境信息,并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企業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
問:如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環境信息?
答:環保部門應采用多種方式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一是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二是通過政府網站、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政府環境信息;三是編制、公布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并及時更新;四是確立依法申請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環保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環境信息。《辦法》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答復方式和時限要求也作了規定。
問:如何保證環境信息公開的規定在實踐中得到有效的執行?
答:為保證信息公開工作能落到實處,《辦法》建立了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和保障制度。一是環保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二是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三是各級環保部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門的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環保部門應當督促下級環保部門依法履行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義務;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六是對污染嚴重的企業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保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