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簡稱“未保法”)6月1日開始施行。這部法律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規定,閃耀著人文關懷的光芒,對于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創造性的意義。其中,第56條是此次修訂后的一項引人注目的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鮮為人知的是,這條新規定的誕生,與安徽省一起未成年人保護案件有關,更凝聚著安徽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孔維釗律師的心血和汗水。
2005年6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件中,錯捕了4名少年,并使用刑訊逼供的手段,逼迫4名未成年人承認自己是殺人兇手,但在他們被冤枉拘押百天后,卻抓到了真兇。(本報此前專題報道)
作為長期關注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的律師孔維釗,恰好被受害的4名少年的家長選定為承辦該案的律師。他在辦案中發現,之所以造成這起罕見的錯案,一個重要原因是目前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訴訟制度和成年人沒有區別。未成年人身心不夠成熟,缺乏社會經驗,因此應當規定在所涉及案件中未成年人享有某種程序上的特殊保護。在這起案件中,如果有程序要求公安機關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在場,就會有效預防和杜絕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現象的發生,錯案就可以避免。
作為一名從業多年的律師,孔維釗承辦過很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他從這件事中認識到,現有的相關法律,還不能很好地給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而律師的責任感更讓他深知,辦一個案件也許可以維護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的權益,但是如果制定一部立法,那就可以惠及所有的未成年人。
孔維釗查閱了大量資料后發現,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有這樣的規定:“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于是他產生了一種設想,是否能夠借鑒這條規定并引申開來,將其中“可以”這樣的字眼變成“應當”,并形成法律條文予以施行呢?案件發生的近兩年來,孔維釗將這個設想多次在一些法學研討會上提出來。與此同時,作為安徽省青聯委員的他為未成年人保護所做的一系列貢獻和工作,也引起了團安徽省委領導和安徽省人大代表的關注和參與,他們就此專門多次與孔維釗進行了深入探討。
在2006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身為全國人大代表、時任團安徽省委書記的方春明與該省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在孔維釗律師立法建議的基礎上,共同提出了《關于制定中國未成年人刑事保護立法的建議》,并成為了大會的656號議案。這一議案明確建議:未成年人有要求其監護人在場的權利。同時,有監護人在場,應當成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一項程序性義務,沒有通知監護人到場的情形就可以視為司法機關的程序違法。由此,可以在程序上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這個議案,全國人大會同公檢法等相關部門開展了大量調研,經反復討論,最終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上,修訂產生了第56條規定,孔維釗和眾多關心未成年人利益的熱心人士的智慧、心血和汗水,終于化為莊嚴的共和國法律條文。(記者 黃勇、楊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