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萌:再來說說七審,強調絕不保護非法財產,這還需要強調。
楊明侖:這個問題提出是有原因的,物權法有一些條文,這在民法學家看來沒什么問題,但是有些人一看,它有一個善意取得制度,他說善意取得制度就有可能保護非法財產,這個善意取得制度是怎么回事呢?比如說我借用別人的財產,我租賃別人的財產或者我保管別人的財產,我合法地占有這些財產,但是我并沒有處分權,比如我借你的東西,我不能把它賣掉,但是我把它賣掉了,我借人家東西我賣給你了,你不知道我沒有處分權,我拿手表賣給你。
李小萌:我以為是你的。
楊明侖:你以為是我的,你不知道,賣了,而且咱們倆之間這個價格也公平合理,比如說這個手表值一千塊錢,大概也就一千塊錢,并且我這個表已經交付給你了,這個所有權轉移已經完成,如果是房子,已經做了登記,在這種情況下,等于是所謂善意取得,就是指你是善意的,剛才我講善意這個概念就是不知情,不是說你是不是善良,不知情,不知情你買到,這時候物權法這個制度就說法律承認你對這個東西有所有權。
李小萌:是保護我的。那誰來保護這個手表真正的擁有者?
楊明侖:這個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你,是保護一個公平交易的秩序,你想象一下,假如說你現在買個東西,如果沒有這個制度,人家說這個東西不是所有權處分的,你得拿來,如果我們去買東西,豈不是人人自危嗎?他保護公平交易的秩序,因此對原所有權人就要加以限制,考慮這個問題。還有一點就是原所有權人,當你自己以你的意志,將你的物脫離你的占有,你就要承擔一個風險,這個風險就是這個物有可能回不來,你要是把這個物托付給一個不值得信任的人,你就要承擔這個風險,因此它是這么一個制度,實際上對于這個制度實際上是一個政策考慮,它是兩利相權取其大,兩害相權取其輕,對于所有權人的保護和社會交易秩序之間的孰重孰輕,當然要保護公平交易秩序。
李小萌:有沒有可能這樣的條款保護了本來不該保護的人的權利呢?
楊明侖:沒有。應該說保護了應該保護的人的權利,因為應該說法律上是有一個政策,有時候就是這樣,有時候這個東西不是絕對的,有時候就會出現兩利相權的事兒,兩害相權的事兒,就像剛才咱們舉的例子,那你說我一定要保護原所有權人,你保護了原所有權人,買受人怎么辦?善意取得人怎么辦?社會秩序怎么辦?有時候不可能你的利益和他的利益都能夠得到保護,像這種情況下對所有權人就有一個限制,如果是你借給人家,給人家保管或者是租賃給別人,你就要小心了,你要找一個值得信賴的人去做這個事情,這就是你的商業風險。
李小萌:事有湊巧,在物權法公布的前后,重慶的一張圖片就赫然出現在了媒體上,就是那個最牛的釘子戶的那個圖片,所以馬上讓人們聯想到,就像這個,這就是他當時打出的橫幅,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馬上人們想到,這是不是物權法能夠產生效應的一個案例就在眼前了?
楊明侖:它對還是錯,還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是符合兩條,一,這個征收是不是公共利益,要有一個判斷。第二個,你給他的補償是不是合理。如果這兩條做到了就沒有問題,假如這兩條你沒有做到,當然你就有問題。但是物權法對于這個的規定,剛才我跟你講它實際上是一個銜接性的規定,不是特別細致,因為這個應該說征收關系不是屬于物權法應該管的事情,它是應該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范的,比如說征收的具體條件,征收的程序具體的補償標準,要有相關的法律去規定,F在比如這樣的征收案子是不是合乎法律,一,當然是依照憲法,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符合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再一個是具體的補償標準,這些具體的補償是不是符合這個憲法、物權法規定的規定,公共利益是要給予當事人以補償,物權法對這個,特別是對于住宅,城市的住宅,你征收、拆遷,要保證他的居住條件。
李小萌:您講這個征收關系,不屬于物權法的適用范圍,也許跟很多人想象的不一樣,大家以為物權法關于物的歸屬和利用上是一部萬能的法。
楊明侖:就是這個問題,前面我給你提到就是這樣,大家對它抱著很大的希望,以為它可以解決一切問題,實際上不是,因為這個物這個東西,涉及到管物的,比如你有一個物,作為所有權人關系來講,我不能侵犯你,侵犯你之后,你可以追回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是一種關系,平等主體嘛,我們倆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然后解決我們倆人之間的糾紛。但是如果說行政機關說要征收你這個東西,那就不是一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了,那就是你跟政府的關系了,因此這個關系不是一種民事關系。這種關系不是說就沒有物權法沒有法調整,有法調整,有別的法去調整它。那些法是屬于行政法、經濟法,那里邊去規范這些事情。
李小萌:現在存不存在一種對物權法期望值過高的現象呢?
楊明侖:有,是這樣。
李小萌:物權法跟現有的法律條款如果有沖突,現在怎么辦?
楊明侖:看什么情況,物權法在第一章最后一條規定了,其它法律對物權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個物權法規定的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什么是一般的法呢?一般法就是對一般的人、一般的事在一般的時間內都有效的法,這個特別的法,特別法是對于特別的人、特別的事在特定的時間內有效的法,由于一般法和特別法對這個問題都做了規定,規定比如是有沖突,你適用哪一個,當然是適用特別法。舉個例子,比如物權法是規范物的,說你對物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沒有什么限制,文物法規定,說你這是手里這個是國家一級文物或者是二級文物,這個我不太懂,這個文物不可以出國,對這個做了一個特別規定,你能不用,這個效力當然優先,當然要適用文物法,不能說適用于一般的物權法,說我有處分權,我就要賣出去,那不行,所以這個特別法是優于普通法,物權法是最后一條做了這個規定。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這個擔保法,不是現在實行有十來年了嗎,現在這次物權法修改對擔保的部分,擔保物權的部分又做了規定,其中增加了一些內容,修改了一些內容,在物權法里頭也有一條規定,擔保法規定跟這個不一致的使用本法,這個情況作為擔保法來說,雖然是一個單獨的法,但是它跟物權法是同一層級的法,都是屬于一般法,因此要使用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因為物權法規定它解決的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通常這個原則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所以物權法才那樣規定,其它法律對這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不是依照本法的規定,擔保法這個情況是另外一個情況,這個是要適用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李小萌:對于物權法還沒有覆蓋到的一些問題和領域,還會有進一步的補充法出現嗎?
楊明侖:當然新的法律關系產生,新的社會關系產生需要規范,當然那就是看以后了,如果需要就要修改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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