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2日電 國家環保總局今日公布了關于北京海淀區六里屯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行政復議決定。環保總局指出,該項目在進一步論證前應予緩建,并全面公開論證過程,擴大征求公眾意見范圍。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的結果必須報送北京市環保局核準并發布公告,然后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在公告和備案之前,該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007年2月和3月,錢左生、李慧蘭等人分別向環保總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海淀區垃圾焚燒發電和綜合處理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主要理由包括項目選址不當和公眾參與程序未遵守《環境影響評價法》等。
在選址問題上,復議決定指出,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改委于2006年6月1日發布了《關于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做出了新的限制性規定,例如:在“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等。然而,根據《立法法》第84條關于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規則,2006年發布的《關于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對2005年批復的項目沒有追溯效力,北京市環保局依據2005年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產業政策批復該項目環評報告書的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并無不當。按照依法行政原則,環保總局對該批復予以維持。
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場所在地政府并未落實北京市環保局1995年對該項目依托的垃圾填埋場環評審批時提出的“填埋場界外500米之內不宜興建永久居住設施、現有設施應予搬遷”的要求,致使廠址周圍的人口數量不斷增加,環境功能實際上發生了較大變化,導致目前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旁新建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能加重該區域居民的環境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項目所在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參照《關于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技術規范,對該項目的衛生防護距離是否準確、周邊環境容量能否滿足需求、工程地質是否符合條件、二惡英排放是否會污染京密引水渠、周邊環境敏感點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關鍵問題上,組織專家進一步論證。在完成科學論證之前,該項目應予緩建。
在公眾參與問題上,申請人認為該項目環評公眾參與人數較少,不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因此違反了《環評法》。復議決定指出,根據六里屯垃圾焚燒發電和綜合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公眾參與”一章的內容,該項目建設單位組織了公示會、舉行了專家論證會、向附近居民發放了調查表、在環評報告書中編寫了公眾參與篇章。由于《環評法》中對“公眾參與”僅有原則性規定,沒有關于方式、范圍、程度的具體規定,所以,該項目的環評在程序上并未違反《環評法》的要求。
但是,環保總局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近兩年來該項目周圍入住居民增多,導致可能受項目潛在環境風險影響的人數增加,公眾已經通過群眾來信、集體上訪等不同方式,對該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表示了強烈關注。鑒此,為了充分反映民意,環保總局建議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在該項目開工建設之前,應當全面公開論證過程,同時在更大范圍內客觀、全面、公開地征求公眾意見,并將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的結果報送北京市環保局核準;北京市環保局核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報環保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