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目前簽訂工資集體協商合同并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有52萬多份,涉及6000多萬名職工,約占中國職工總數的一半。
近幾年,我國各地相繼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在探索和實踐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仍有較大比例的非公有制企業沒有開展這項工作,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發展也存在不平衡。2006年,這項制度寫進了《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是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是什么
目前,我國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我國的勞動法第三十三條對勞動者就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事項與企業進行協商確定的權利從法律角度作了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2000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確立了工資協商的操作規程、內容以及其他有關要求。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集體合同規定》中也有相關規定。
可以協商什么
按照《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已訂立集體合同的,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等內容。
誰能當協商代表
按照《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擔任。未建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并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協商雙方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同時,還規定協商雙方可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協商雙方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其中專門規定,職工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企業不得對職工協商代表采取歧視性行為,不得違法解除或變更其勞動合同。
政府職責是什么
按照規定,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工資協議的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
有修改意見,應將修改意見在《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 中通知協商雙方。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工資協議,并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同時,按照《集體合同規定》,如果集體協商發生爭議,而不能協商解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曹亞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