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使得官員的孝道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因為不孝今后不僅會受到輿論和道德上的譴責,還可能使官員丟掉烏紗帽——
不孝官員今后要小心了,因為不孝今后可能不僅會受到輿論和道德上的譴責,還可能丟掉烏紗帽。已經于今年6月1日實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guī)定:拒不承擔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現(xiàn)代版的“舉孝廉”儼然興起,但有關專家認為有關“孝道”的強制性規(guī)定,很難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加強“孝道”的道德文化建設,才能讓“孝道”真正生根發(fā)芽。
現(xiàn)代版的“舉孝廉”
其實早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頒布之前,現(xiàn)代版的“舉孝廉”就已經上演。
山西河津市27歲的吳宏偉在上任鎮(zhèn)黨委委員之前,除過正常的干部提拔和考核程序外,還被調查是否孝敬父母、善待配偶、誠實忠信。這一特別考核標準源自山西省河津市委2006年9月1日出臺的《關于局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暫行辦法》,該文件規(guī)定:擬提任的干部必須孝敬父母(含夫妻雙方),善待配偶,誠實忠信。去年10月,吳宏偉等河津市首批18名經過道德誠信考察的干部上崗。
此后不久,甘肅金昌市也出臺此類規(guī)定:對不盡社會義務、不孝敬父母、不關愛妻子兒女的干部,在提拔任用時,一律亮“紅燈”,實行一票否決。為使這一規(guī)定落到實處,他們還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和程序,并且在2006年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黨委換屆選舉的人選推薦考察中,嚴格執(zhí)行了這一新的規(guī)定,3名存在這方面問題的人選被一票否決。
事實上,關于官員的孝道是否應該納入官員考評體系的討論由來已久。據(jù)媒體報道,早在2004年,成都市律師李宗發(fā)就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招收、聘用、晉升公務員、領導干部,必須審查其孝、贍養(yǎng)父母情況,并以此作為衡量審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的立法建議。而在2005年全國“兩會”期間,民政部副部長李寶庫委員再次呼吁,把是否孝敬父母納入干部考核體系。重慶某地政府甚至推出了“放假盡孝”措施:每逢家中父母、岳父母生日,黨政干部必須休假一天,回家陪伴父母、岳父母過好生日。
百善孝為先
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本是每個做子女的必須自覺履行的天經地義的義務和責任,但現(xiàn)實生活中,遺棄、虐待、不贍養(yǎng)父母的咄咄怪事卻不絕于耳,不少人還是黨員干部及其配偶。山西永濟市趙伊村的八旬老人王秀英兒孫滿堂卻在無人照料中凄然離世一事,更是讓大眾把目光再次投向官員的孝道。
據(jù)報道,2004年4月,王秀英的老伴去世,風燭殘年的老人倍感孤獨,2006年11月16日,已是肺癌晚期的王秀英因病情加重,被送入永濟市中醫(yī)院。12月1日,一直在醫(yī)院陪護的大女兒因為要參加村里的黨員會議,將母親托付給兩個妹妹。兩個妹妹堅持了3天便沒了蹤影。隨后6天,老人被扔在醫(yī)院,無人過問。王秀英有7個子女,每家與醫(yī)院的距離均不超過兩公里,有的甚至僅距幾百米。把老人送到誰家呢?醫(yī)院犯了愁,只好挨家打電話。每個人接了電話都說要管老人,但6天過去了,七兄妹沒有一個人在醫(yī)院出現(xiàn)。
12月8日,當?shù)孛襟w報道了王秀英老人的遭遇,7個子女仍沒有人到醫(yī)院。12月16日,彌留之際的王秀英老人躺在一個素不相識的村民家里。同日,在當?shù)卮逦瘯恼{解下,王秀英的兒女就“如何贍養(yǎng)母親”召開“家庭會議”,由于意見無法統(tǒng)一,“家庭會議”不歡而散。次日,老人凄然去世。對于老人孤苦離世,子女們不但沒有愧意,反而“振振有詞”。
此事一經媒體報道,社會輿論一片嘩然。中共永濟市紀檢委隨后給予王秀英4個有黨籍和公職的子女黨紀政紀處分。領導應具道德影響力
“一個領導應該具有道德影響力。我們之所以提‘不孝不可當官’,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在廣大的領導干部中,引導建立一個干部道德誠信體系,從而帶動全社會道德誠信體系的建設。”現(xiàn)代版“舉孝廉”的首創(chuàng)者、山西河津市委書記崔克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
有人認為,孝敬父母對于一個領導干部來說是他的私德,一個人的私德應不應該公之于眾,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肮賳T的私德絕對應該被公開化的,因為官員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的私德,是應該接受民眾的監(jiān)督!贝蘅诵欧瘩g說:“領導干部不同于一般的老百姓,一名好的領導干部必須要是一個道德品質過硬的人,一個領導干部在道德上不能勝任,他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權威就沒有了。權威沒有了,他的工作還如何開展?”
無論是對不孝子女進行黨紀政紀處分,還是相關部門出臺各種“舉孝廉”的具體措施,對于發(fā)揚孝道無疑都會產生積極作用。但有關專家認為,完全靠制度支撐下的孝道不是真“孝道”,而且制度也難以支撐“孝道”之重。因為,從社會屬性方面看,“孝道”更多的屬于道德范疇。在道德范圍內所缺失的東西,最終還是要靠道德建設來彌補,法律法規(guī)等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只能起到輔助和引導的作用。而且有關“孝道”的強制性規(guī)定,很難具有可操作性。要發(fā)揚“孝道”,還是要在道德建設上做文章,只有加強“孝道”的道德文化建設,才能讓“孝道”生根發(fā)芽。 (作者:韓業(yè)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