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5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獲取的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全文如下: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應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執法部門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
第四條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現場檢查準備、現場檢查實施和現場檢查處理等。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獲取的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六條現場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將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所有資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06]160號文印發)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現 場檢查準備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 1 ),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 2 ),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四條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單位應制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 3 )一式兩份,一份于進場5 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一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于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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