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作為要件影響案件查處
“1999年,我剛到瀆職侵權檢察廳時,瀆職犯罪造成的個案損失超過百萬的就已經感到很嚴重了。現在,損失上千萬乃至上億、十幾億的都不鮮見了,瀆職侵權犯罪的后果越來越嚴重。不僅如此,瀆職侵權犯罪還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壞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破壞社會的公平正義和民主法治,阻礙和諧社會的構建,這些損害后果,無法用錢數來計算,危害更大,更讓人感到可怕。怎樣更加有力地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真正做到‘罰當其罪’,發揮法律在懲治犯罪上的震懾力,是我們應當思考的問題。對瀆職侵權犯罪的認識和打擊力度的逐步加大,應該伴隨著法制上的不斷完善。”宋寒松對法制日報的記者說。
宋寒松說:高檢院很重視反瀆職侵權的法制建設,去年出臺了《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今年還要研究修訂“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瀆職犯罪”標準。宋寒松透露,最高檢正在加快進度,早日讓這個標準出臺,這也是解決對瀆職侵權犯罪的輕判問題的一個有效舉措。
“人民群眾對哪些領域的瀆職侵權犯罪反映強烈,我們就把那些領域作為查辦的重點領域;哪些瀆職侵權犯罪對老百姓利益侵害嚴重,我們就堅決查辦那些犯罪。因為檢察機關是執法為民的。”宋寒松在給記者介紹今年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點時強調指出。檢察機關下一步開展反瀆職侵權工作,將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瀆職犯罪案件,影響司法公正和破壞土地資源環境的瀆職犯罪案件,涉及國計民生的社會保障、安全生產、食品衛生、醫療醫藥、房屋拆遷、教育管理和國企改革改制等領域發生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作為查辦的重點,“不論涉及什么部門,也不管涉及什么人,我們都要一查到底。”宋寒松副廳長最后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記者 焦紅艷 陳虹偉)
42種瀆職罪
一、濫用職權罪
二、玩忽職守罪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五、徇私枉法罪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九、私放在押人員罪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十五、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十八、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十九、環境監管失職罪
二十、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二十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二十三、放縱走私罪
二十四、商檢徇私舞弊罪
二十五、商檢失職罪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二十七、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三十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三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十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三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三十八、刑訊逼供罪
三十九、暴力取證罪
四十、虐待被監管人罪
四十一、報復陷害罪
四十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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