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洪洞案中中央政府為受害人提供的保障,如何才能成為常態?這是我們在構建和諧社會進行體制建設時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令人震驚的山西洪洞縣黑磚窯案的階段性結局還算讓人滿意。經由各級政府努力,部分受害者得到解救。其他一些縣市的地方政府也正以此為鑒,開展清查活動。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一些地方野蠻榨取工人血汗的用工環境。
不過,根據媒體報道,在洪洞縣,以欺詐手段拐騙農民,并以殘忍手段將其禁錮于工場強制勞動的現象,并非新近才發生,而是持續了若干年。另一方面,此類現象也不僅存在于山西,從河北、河南、內蒙古等地的磚廠、煤窯,到東北的葦場等,都存在類似欺詐雇工、非法監禁、強制勞動等現象。
盡管如全國總工會官員所說,從整體來看,此類企業可能是極少數。但是,以中國企業、工人基數之大,這“極少數”也可能涉及數以萬計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他們的悲慘處境促使人們追問:凡此種種涉嫌非法監禁、強迫勞動的現象,究竟是如何產生、蔓延的,又何以沒有得到及時制止?
應當說,某些地方“惡霸”式的人物由于缺乏文明的基本約束,罔顧商業倫理,以欺詐雇工、非法監禁、強制勞動等方式從事經營活動,以謀取滴血的利潤,這種經營活動本質上與市場無關,而是一種血腥的掠奪。世間總有一些邪惡或者無知的人,偶然出現這類活動倒也無足為怪——盡管如果頻繁出現這類所謂“企業”或人物,那很可能說明我們社會的精神狀況出了很大問題。
不過,如果制度設計合理,政府恪盡職守,對此類活動予以嚴厲打擊,則這類現象很難持續存在,或蔓延到其他地方。然而,本案的故事十分老套:此類非法活動被揭露,主要是因為媒體報道,輿論嘩然,尤其是網絡輿論情緒激昂,才引起中央政府關注。中央政府各部門親自出馬,地方政府才聞風而動,雷厲風行,問題——至少是個案——最終才得到還算滿意的解決。
然而,不難想象,中央政府不可能對于每一件民眾冤屈都給予如此嚴重的關注,投入如此巨大的資源。因此,解決這類問題的一般方案,應當立足于地方政府、基層政權之有效運轉。若無地方政府積極努力,中央政府的關注也會大打折扣。比如,溫家寶總理2004年批示關懷過的2002年被騙到山西窯場做工被工頭打斷雙腿的少年張徐波,就至今仍未拿到法院判決的49萬元賠償款。
令人遺憾的是,目前的事態清楚地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權,并沒有很好履行自己的正當職責,維護本地的正義秩序,為生活于本地的人口——不論是戶籍人口還是外來人口——提供最起碼的人權保障。相反,一些基層官員似有收受賄賂、默許甚至為黑窯場提供保護的嫌疑。受害人家屬在尋找受害人時,當地政府各個部門也沒有提供及時協助,反而設置了種種障礙。
凡此種種都在顯示,某些地區存在著基層治理生態之嚴重空虛化。部分基層政府官員與在鄉村享有各種權力者肆無忌憚地相互勾結,形成了一種穩固的利益分贓機制,以謀取私人利益最大化,而根本忘記了向民眾提供必要公共品的本分,甚至成為民眾權益的主要侵奪者。當然,中央政府、上級政府給予民眾的種種財政轉移支付,經常也會被這一既得利益群體截留。而他們所引發的民眾不滿,卻往往會變成上級政府、中央政府的政治與道義負擔。
其實,基層治理生態空虛化是一個老問題。洪洞縣黑磚窯案以比較極端的形態再度表現了現存體制的一個嚴重問題:民眾權益在遭到侵害的時候,怎樣從基層政權、地方政府找到及時而有效的救濟?解決問題的出路究竟何在?“壞事”經過怎樣的轉化,才能成為“好事”?也即怎樣讓民眾的基本自由、權利在遭到侵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找到救濟,尤其是免受基層權力部門和權力人物的侵害?
本次事件倒是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最終是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獲得保障,這種力量突破了地方保護的壁壘。其實,從政治學角度看,中央政府最重要的職能也恰恰是保障個人在全國范圍內平等享有憲法規定的最基本的自由和權利。在制度設計上,中央政府必須有能力向此種自由和權利遭到侵害的民眾直接提供救濟。洪洞案中中央政府為受害人提供的保障,如何成為常態?這是我們在構建和諧社會進行體制建設時必須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本次事件也揭示了,開放的媒體對于保障民眾權利免遭大規模長期侵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媒體的報道喚醒了人們的良知,喚醒了受害人的權利意識,輿論的批評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重視,啟動了大范圍的救濟行動。可以說,媒體負責任的報道乃是改善勞工環境的重要推動力量。當然,媒體的公開報道也具有突破地方保護壁壘的作用,應能為中央政府提供及時信息,并推動地方政府恪盡職守,公正執法。
當然,對黑磚窯案的肇事者特別是庇蔭者,則必須繩之以法。他們是侵害我們社會健康肌體的可惡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