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2日電 據國家測繪局網站消息,為加強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測繪局和總參測繪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規范外國組織或個人來華測繪審批工作有關程序。以下為通知全文:
一、國家測繪局負責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審查和管理工作,總參謀部測繪局負責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會同審查工作。
二、國家測繪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決定后,及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暫行辦法》開展初審工作。
三、國家測繪局接到初審意見后,依照《暫行辦法》,在規定期限內將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申請材料送達總參謀部測繪局會同審查。
四、總參謀部測繪局收到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同審查工作。根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活動的不同類型,分別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會同審查表》或者《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一次性測繪活動會同審查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并送達國家測繪局。
五、國家測繪局收到總參謀部測繪局會同審查意見后,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作出審查決定。
六、國家測繪局和總參謀部測繪局密切配合,加強合作,認真做好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審批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