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6月24日電 記者(王巖 孫宇挺)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是律師執業中長期存在的“三難”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國律師。今天,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律師法修訂草案為解決“三難”問題規定了一些新的措施。
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證、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即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在已經采取安全措施的場所內,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作為支持指控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書,可以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有關專家指出,草案的上述規定與現行訴訟法律規定的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原則沒有沖突,將有效地改善律師執業環境。
同時,為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決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律師協會。
據悉,這次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修訂草案,主要對律師執業許可,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律師在訴訟中的權利保障及對律師的監督管理等作了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