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曾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一規定曾引起中國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不少“解讀”文章更是“千人千面”:“媒體今后報道突發事件就要受到處罰”“媒體違反規定報道就處罰”“這個規定就是要限制記者及時報道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等。
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后,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包括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許多單位和部門認為,信息的發布和透明是處理突發事件的關鍵,在這個問題上,媒體所起到的正面作用應該充分肯定。此外,草案關于“違反規定”的表述含義不清,“有可能成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體對其謊報瞞報開展輿論監督”。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茂林介紹,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應按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信息,新聞媒體也應報道真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還有人認為,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要不要采用罰款的手段,尤其是規定只給予罰款的處罰是否妥當,值得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關規定,禁止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并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
草案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責令改正,對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草案并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草案一審稿第45條曾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
經修改后,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刪除了“并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規定。
(記者:艾福梅、田雨、鄒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