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刑法一樣,警察并不以除惡為終極目的,而是在保護民眾中收獲意義:既保護普通民眾的權利,也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一個好社會,除了一點一滴、循序漸進的改造并無捷徑。
近日,湖南省衡陽市船山路上出現一條標語:“‘兩搶’拒捕,當場擊斃!”和往常一樣,類似標語在網上立即引起關注。同樣和往常一樣,多數支持者認為這是打擊犯罪分子、“亂世用重典”的典范。
讀者不會忘記,今年4月,為了震懾不法分子,河南鄭州滎陽某派出所民警持槍執勤時,也在警車上掛起“飛車搶劫當場擊斃”的紅色條幅。不同的是,衡陽的標語似乎有了“進步”,注明了“拒捕”兩字,言下之意,若是束手就擒,便可免于“當場擊斃”了。
盡管這些飄揚于大街上的標語收獲了部分掌聲,但如果細讀其近乎暴戾的言語與權力宣示的內涵,就會發現一切并沒有那樣簡單,更別說令人激賞了。
沒有誰會懷疑,對每個公民來說,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憲法》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逮捕“不法分子”尚且要經過一定程序,更別說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當然,反對衡陽警方具有這種“當場擊斃權”,并不是要警察“永別了,武器!”根據《警察法》及相關條例,警察并非不可以使用武器,而是要在“緊急情形”及“警告無效”的雙重約束之下。如果警察面對的“雙搶”分子正在行兇殺人,或者拒絕放下武器而與警察武力對抗,為避免更大傷亡與損失,警察可以將其擊斃。但即使在此情形下,警察也不是要以“取歹徒首級”為要務,除非萬不得已,他們首先選擇的通常也只是將其擊傷。如果衡陽警察遇到飛車搶劫未經警告便開槍擊斃,這就涉嫌違法使用武器,濫用職權。畢竟,拒捕并非“當場擊斃”的充分必要條件。
有人說,暴力威懾下當地治安會好起來。然而,縱容這種“當場擊斃權”,實際上也會將社會置于新的不安之中。作為武器的合法擁有者,警察只有在法律的具體約束下,才能真正用好手中的武器,才能不濫用手中的“特權”。
省去正常的司法程序,而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所謂的“就地正法”,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有失公正。根據《刑法》,“搶奪罪”一般處以3年以下的刑罰,最高刑罰則為無期徒刑;而“搶劫罪”一般處以3年以上的刑罰,最高刑罰可至死刑。顯而易見,在這里“雙搶”并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對搶劫與搶奪的籠統概括。這種區分無疑是重要的。與此同時,應該看到的是,即使是那些可能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同樣有申訴與自我救濟的權利。與刑法一樣,警察并不以除惡為終極目的,而是在保護民眾中收獲意義:既保護普通民眾的權利,也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小心“當場擊斃”擊斃程序正義。盡管衡陽這條標語是以公權力的名義掛出來的,但是和“放火燒山,牢底坐穿”、“隨地小便,當場割掉”等民間標語,有著相同邏輯與低級趣味。如果“‘兩搶’拒捕,當場擊斃”可以被贊揚,恐怕“入屋盜竊,當場打死”、“街上行竊,亂拳打死”都有“合法性”了。
眾所周知,司法公正的首要條件就是程序公正,如果必要的程序被“快刀斬亂麻”地省略,人們孜孜以求的司法公正又從何談起?事實上,一個好社會,除了一點一滴、循序漸進的改造,并無捷徑。(熊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