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再犯販賣毒品罪 龍從斌被核準死刑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被告人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龍從斌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龍從斌曾因販賣毒品于1999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3年12月刑滿釋放。2006年3月,龍從斌打電話與陳永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聯系購買海洛因。同月12日,陳永鴻電話通知龍從斌驗貨。當晚,龍從斌從貴陽市到織金縣城陳永鴻的住地檢驗毒品質量后,二人約定以每克550元的價格交易海洛因。次日15時許,陳永鴻攜帶海洛因和龍從斌來到貴陽市龍從斌的租住房內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由王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準備毒資,何明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供稱量工具。毒品交易完成后,龍從斌、陳永鴻、王倩、何明惠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297克、毒資人民幣15.5萬元。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龍從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龍從斌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龍從斌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龍從斌販賣海洛因數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龍從斌的死刑判決。
案例五:新類型毒品犯罪 郭世臣被核準死刑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主要是新類型毒品犯罪。本案中的涉案毒品“麻古”是一種新型的混合毒品,其本身不是甲基苯丙胺,而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時還雜以咖啡因等其他物質。本案中“麻古”已經過毒品含量鑒定,被告人販賣、運輸“麻古”等甲基苯丙胺類毒品達1275克,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量大”標準,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郭世臣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5年8月初,被告人郭世臣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販賣給蔡偉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甲基苯丙胺類毒品“麻古”3000粒(重280余克)。同年9月27日至10月5日,被告人郭世臣在廣東省珠海市,先后四次販賣給蔡偉林“麻古”5300粒(重約492余克)、苯丙胺類毒品“搖頭丸”80粒(重約20余克),并按蔡偉林的要求,兩次指使唐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其中的3000!奥楣拧、80粒“搖頭丸”和另外約28克冰毒運送到杭州市,分別交給蔣海華、孔曉波(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由蔣海華、孔曉波販賣給杭州市蕭山區、富陽市等地的吸毒人員。另外,郭世臣還販賣給童志順(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冰毒(甲基苯丙胺)28克和氯胺酮類毒品“K粉”28克。2005年10月7日,被告人郭世臣指使唐黎攜帶440.5249克“麻古”從珠海市運送到杭州市欲與蔡偉林交易,被公安機關查獲。同日,郭世臣從珠海乘飛機到達杭州蕭山國際機場時被抓獲。后公安機關從郭世臣在珠海的租住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類毒品7.0915克、苯丙胺類毒品1.1049克。綜上,被告人郭世臣共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類毒品1275余克,氯胺酮類毒品28余克,苯丙胺類毒品21余克。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認定被告人郭世臣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郭世臣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郭世臣明知“麻古”、“搖頭丸”、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并指使他人運輸毒品,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郭世臣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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